“笑缘优秀法学论文赏析”学术沙龙,旨在引导同学们通过赏析优秀法学论文,从中体悟“如何写好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本次主题沙龙分为两期进行,特邀经济法教研室肖伟教授与谈指导。“笑缘”即肖伟老师的师门的别称。
第一期
2020年10月29日,在法学院B523举办了2020-2021学年第一期优秀法学论文赏析沙龙。本期主讲人为2020级硕士研究生姚宇涵、朱倩茹和陈威。三位主讲人精心准备,与大家交流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一个分享的是姚宇涵同学。他赏析的论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撰写的《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及其实现路径》。该篇论文载于《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是一篇颇为典型的理论性文章。姚宇涵同学认为该篇论文以精炼简洁的语言阐述了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其逻辑严谨,资料详实,通过对比国内外的制度,指出我国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方案。陈榆同学提问:合规制度可能会加重公司的成本负担,而作者并未分析论述其负面影响。姚宇涵同学回答:论文的主要思路是论述合规制度纳入公司法之中,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后续研究再进行论述。肖伟老师指出,本篇论文的突出贡献是建议将合规制度纳入到公司法之中,将合规制度提高到公司法这个基本法律的层次。本论文为建议引入新概念、新制度等这种类型论文的写作提供了一个样板。首先阐释新概念、新制度,论述其意义和价值,换言之,就是论述引入新概念、新制度的必要性。然后论述引入的各方面条件和基础,换言之,就是论述引入新概念和新制度的可行性。接着探讨引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的宗旨等,最后对引入的具体路径、步骤、内容、方案等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探讨。这种写法很值得大家学习。
第二位发言的是朱倩茹同学。她分享的文章是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的论文《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这篇文章为我们展示了如何研究常辩常新的话题,一个重要的标准就在于这个论题是否已经在实践中或者学术中有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是否仍然具有分析论证的必要性。另一标准就在于是否考虑了特定的时代背景。本篇论文正是呼应了《证券法》的第二次修订的现实需要。大家对论文第四部分的写作目的与内容展开了争论。有的同学认为其位置应放在文章第一部分,即对证券定义的归纳当中;有的同学认为其放在第四部分符合行文思路,即在讨论了“证券”概念扩大方案之后,再限定“证券”概念的边界。肖老师介绍了国外证券法发展演变最新情况,指出我国《证券法》没有对证券作出明确的定义,部分原因是因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的冲突尚难以解决。
最后一位分享的是陈威同学。《内幕交易事实认定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其规制》是他赏析的论文,论文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陈威同学为我们介绍了该篇论文值得学习的地方:首先是论文选题要从具体角度去着手,这样有利于增强论文研究的深度;其次是要形成紧密严谨的逻辑框架,并且注重实证研究,提供详实的案例和数据;最后是规范研究,深入分析探讨相关法律条文本身。肖老师提醒大家,论文中对同一事物所使用的词语要统一。
第二期
2020年11月8日,法学院B523举办了第二期优秀法学论文赏析。本期主讲人为2020级硕士研究生林雪婷和陈煜磐。两位主讲人在第一期优秀法学论文赏析的基础上,充分取长补短,深入赏析两篇优秀法学论文,从其他角度引发了同学们对于优秀法学论文写作的进一步思考。
第一位主讲人是林雪婷同学。她分享的文章是清华大学梁上上教授所著的《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地位质疑》。该论文选题主要基于现行清算义务人制度致使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不当突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的现状。作者先对2012年“指导案例9号”提出疑问,认为其确定的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制度不妥当。在探究该制度的演进历程和现状后,进一步提出董事才应该作为清算义务人,接着探寻这种制度错位的根源,并在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基础上探寻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正道。作者主要使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立论与驳论、数据图表分析法等论证方法。雪婷同学认为,该文章的选题立足于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整体逻辑性强,行文流畅,但是对文章的分标题、作者的用语规范以及作者未能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制度对债权人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进行切入等方面仍有不同意见。最后雪婷同学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认定体系是否已逐渐改变?
同学们针对该文章的写作方法和内容展开热烈讨论。围绕“在论文的写作中,是否将结论提前更有利于读者清晰把控文章要点?”“把所有股东排除在清算义务人之外,让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以解决小股东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这两者的连接路径是什么?”“价值取向从保护债权人转向兼顾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否不完全排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清算义务人?”以及“让董事承担责任是否真的更为合理?”等问题争相发表了不同的观点。随后肖老师解答了同学们的疑问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没有清算能力,不应由其承担清算责任,但是,得出让董事承担清算责任而免除所有股东责任是否合理?现实中部分董事可能是其他企业的派出人员,也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必能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有条件作出合理的清算决策,因此,免除大股东的清算责任而由董事承担,欠缺合理性。股东与董事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当以系统的观点安排清算义务人。二是股东或董事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当是针对因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而非实现债权本身。将大股东、董事以及其他具有清算职责的人员都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彼此是不矛盾的。肖老师总结,要解决这一问题仍应重新理顺清算机制的运作程序,大股东不应当被排除在共同承担清算责任之外。同时肖老师也点出,这篇论文从“由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致使小股东的责任从有限向无限转化”这一现状出发,从案例、司法解释和立法情况逐步溯根追源,探讨该现状的产生原因,并从合理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等角度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得出了不应由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结论。全文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体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脉络,非常值得同学们学习。
第二位主讲人是陈煜磐同学。他分享的文章是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所著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再造——基于“夹层代理”及现实主义的逻辑》。该文摘自《现代法学》2020年7月刊,选题新颖,基于现实中董事会职权问题存在的困境,探讨了董事会职权的再造以及连带发生的股东会、经理层的职权再造等公司法改革中的难点问题。该篇论文逻辑清晰、语言简洁、资料详实,作者使用多种论证方法阐明了实行“经理层中心主义”的合理性,并辩证地针对不同规模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定位设计,提出整体上董事会应回归战略决策和经营评价者的身份。
主讲结束,同学们再次对论文的内容和写作方法展开激烈的争鸣与思辨。有的同学认为,该篇论文虽然逻辑清晰,但是缺乏实证支撑,论证不够充分;有同学指出以“大规模公司”、“小规模公司”和“复合型公司”的描述来区分公司类型,显得过于笼统不够精确规范;也有同学提出是否以“金字塔”来比喻我国夹层治理结构比“俄罗斯套娃”更为合适?肖伟老师点评道,蒋大兴教授的视角独到,突破陈规,这在学术理论研究中实为可贵。撰写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实际情况的调研多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法学论文写作应当采用准确、规范的法律术语进行表述。肖老师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在实践中内部董事是会实际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的,许多提交到董事会上讨论事项都经过内部董事的事先讨论研究。同时,经理层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系统,而董事会居于更高层次,更为客观冷静的视角,采取平等表决的方式决策,人才专业结构更为优秀,更有利于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董事长是通过董事会发挥作用,他不在经理层,许多重大事项都交给经理层,董事长就被架空了,与公司实践情况不符。肖老师以公司法规定为依据,仔细推敲了董事会各个职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认为目前不必将董事会的职权下放至经理层。
两次沙龙活动讨论热烈,同学们积极思考、踊跃发言,肖老师点评一针见血、妙语连珠,可谓拨云见日、醍醐灌顶。
最后,肖老师对本次学术沙龙活动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本次学术沙龙的目的是让大家学习如何写好法学论文,应当努力在论文写作中“实践”这些论文的写作与论证方式。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肖伟老师鼓励同学们多看优秀法学论文,多动笔撰写,渐渐也能够写出优秀的法学论文。
本学年“优秀法学论文赏析”学术沙龙为大家提供了思辨和研讨问题的舞台,为同学们提升学术研究方法和论文写作水平提供了有益启示。学术沙龙的头脑风暴也让每位到场的同学感触颇深,受益良多。本次学术沙龙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图/陈榆、朱迪
文/朱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