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英荟萃青年论坛: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0-11-10 | 阅读数:

2020年11月7日晚19:20,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群英荟萃青年论坛: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讲座在法学院B138教室顺利举行。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彭文华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联袂主讲。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吕英杰副教授主持讲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杨超助理教授、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李晓龙助理教授、汪东升助理教授参加与谈。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李兰英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本次讲座聚焦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和立法前沿,因其大咖云集的阵容和强烈的问题意识,受到广大师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气氛十分热烈。

首先,主持人吕英杰副教授对五位主讲人进行了介绍,并对五位主讲人在百忙之中为我院师生带来本次讲座表示诚挚感谢。受刑法学科带头人李兰英教授的委托,吕英杰老师简要介绍了厦大刑法学科的历史与现状,并以教研室主任的身份对各位特邀嘉宾为厦大刑法学科的发展给予的一如既往的支持表示感谢。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开始。

讲座由时延安教授首先进行讲授,时延安教授结合自身参与立法的经历,从合宪性的角度来评价立法程序。他认为,看待立法权本身的限制的问题是刑法的核心问题之一,这涉及刑法理念、刑法修正权和刑法修正程序三个方面。时延安教授认为,刑法立法应该遵循实证研究,行为的犯罪化应有充分的立法上的根据,而该根据要建立在实证之上。就刑法研究来讲,自由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概念,不是一般权利,在立法上应该交由最高权威机构。而在程序上,立法者通过最后审稿加入剥夺人权利条款的搭便车做法是不够审慎的。

而后,姜涛教授基于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研究,讲述了骗取贷款罪的设罪理由、修正原因和修正路径。姜涛教授认为,基于贷款诈骗罪存在处罚漏洞和人民银行等主导立法的考虑,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刑民边界不清、严重的拼凑式司法等困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修正这一点颇有必要。因此,他提出从首犯免责条款、二元化犯罪模式两个方面来修正骗取贷款罪,认为应从激励、效能、谦抑等方面全方位审视这一犯罪模式,实现该犯罪模式从危机到契机的转化,并应警惕该犯罪模式带来的羊群效应、破窗效应。

接着,叶良芳教授对舆论热点关注的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问题进行讲述。叶良芳教授以“沅江小学小男孩弑母案”、“大连男孩奸杀幼女案”引出问题,叶良芳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相关条文存在表述错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由法院决定,而不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接着,叶良芳教授阐述了学界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存在的两种对立观点及其理由。叶良芳教授持赞同观点,并提出了四点理由,即小孩子认识能力提早;刑罚具有示范效应;惩罚必不可少;犯罪数量在上升。因此,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两年不存在太大矛盾。

彭文华教授对高空抛物规定进行了演讲,他对比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和二审稿对高空抛物问题的规定,从侵犯犯罪客体(法益)、构成要件(入罪)和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三个方面,解读了二审稿规定的合理性。他认为,从侵犯的客体来看,二审稿实质上扩张了高空抛物的犯罪范畴;从入罪角度来看,二审稿表现出消极入罪、积极出罪的观点。彭文华教授接着指出高空抛物规定的难点在于对取证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最大的难题不在于定性,而在于查清事实、确定行为人。并在讲授中,留下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又不以其他犯罪论处的情形的思考题,引发了同学们的思考。

郭泽强教授以“刑法修正立场之‘主义’考量”为主题,从宏观视角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解读。他认为,从立法实践来看,刑法在修改完善的内容、频率上都表现出积极主动的姿态。刑法理论上则存在消极刑法观(或保守刑法观)、积极刑法观和折衷刑法观三种不同的刑法观念。对此,他提出区分的刑法观,认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应持保守立场,在人工智能领域应持适度积极的立场。郭泽强教授又对行为人刑法是否退出历史舞台和谦抑主义与积极主义能否兼容两个问题进行讲授,他认为,刑法积极主义偏向行为人刑法,并且可以通过谦抑主义来限制积极主义,立法上强调扩张,而司法上则通过谦抑主义来调整。

在与谈环节中,杨超老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加了自洗钱行为的相关规定,将贪官的这一行为入罪,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颇有助益。她结合国外立法实践阐述了意大利关于反洗钱的规定,从意大利的监管措施来看,通过立法赋予了两大职责,提高了独立性和自主性,加大了金融监管,对博彩业实施了准入制,把博彩业纳入央行,极大压缩了现金交易的范围。李晓龙老师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具有权力主导型和部门推动性的特点,时延安教授所主张的对刑事立法进行合宪性控制的观点极具针对性。同时,他也介绍了积极悔罪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姜涛教授关于逃税罪中初犯免责的观点遥相呼应。汪东升老师也认为,对于“初犯免责”问题,当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弥补损失、救助法益之举,在主观上可谴责性降低时,有利于出罪的“主观主义”立场可能更胜一筹。

讲座精彩纷呈,高潮迭起,不知不觉已经晚上十点。最后,李兰英教授对讲座进行总结发言,李老师从感想、感悟、感谢谈起,立足于热度和温度,对专家们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热点问题与理论原理碰撞的知识盛宴表示诚挚的谢意,对本次讲座带给师生们的启发提炼出了思考方向,对立志于从事刑法研究的后浪们提出了希冀。群英荟萃聚南强,厦大论“刑”展锋芒。在现场同学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供稿

文:叶长春、汪宪

图: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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