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晚19时至21时,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迎来了本学期第三次读书会并在法学院B522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读书交流会主要围绕着“资管新规与信托法相关问题研究”这一主题进行研究与讨论。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读书会系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法研究中心学科共建项目系列之一,将会不间断地展开相关方面的长期交流与合作。本次读书会吸引了厦大法学院本科生、硕士生以及博士生近二十名同学参加。
本次读书会由201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生郭江同学主持,并对主讲人本科生林大山、博士生温长庆等同学进行简要介绍以及对参会人员表示热烈欢迎。与此同时,郭江同学将本次读书会定位为开阔学术视野、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交流平台,希望与会人员能够积极发言,提出不同的看法和宝贵意见,在学习交流的过程中勤于思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最终能有所收获。郭江同学认为,随着《资管新规》及其相关细则的出台,信托法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信托法回归金融领域的基本法地位已经来临,伴随着影子银行、穿透性监管等概念的展开,金融法领域研究也越来越深化。
读书会正式开始。首先由本科生林大山围绕着“信贷证券化产品结构的演变和规制路径”进行发言。他向大家详细地介绍了信贷资产投资模式的交易结构和信贷资产转让模式的交易结构,这两个关于信托方面的法律知识。前者一般可分为直接投资(投资人—银行理财—企业)和间接投资(投资人—银行理财—SPV(信托计划)—企业);后者同样可分为信贷资产直接转让模式的交易结构(投资人—银行理财—SPV—银行—企业)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的交易结构两种不同类型。紧接着,林大山着重强调对信贷资产收益权的理解,即资产收益权能否成为合法的信托财产,并通过“安信信托vs昆山纯高”一案来向大家论证关于资产收益权应当包含信托财产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否则的话会因为信托财产的不确定性而无效,原因是信托财产要求该财产具有确定性。主持人郭江同学随后发言,他肯定了林大山同学的研究成果,并着重分析了《资管新规》不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可能原因,简要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多头监管问题。
随后,博士生温长庆围绕着“结构化资管新规法律困境与现实选择”向大家分享了与之相关的理解和看法。温长庆博士着重介绍了如下几个方面:结构化资管计划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的构造、结构化资管计划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合同效力之争、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监管细则探讨—兼评《指导意见》及其改进、单独出台分级资管产品监管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主持人郭江同学随后发言,他赞同温长庆同学从微观的交易角度分析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法律困境,并提出《民法总则》对金融商事领域是否存在回应不足,开放性欠佳的问题。
2017级硕士生念伯涛首先进行了提问,关于“风险补偿约定和保本保收益的矛盾?”这一命题,他认为,其实两者并不是属于实质意义上具有水火不容的冲突情形。因为前者“风险补偿约定”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做出的风险补偿(不意味着全额赔偿),这与后者“保本保收益”(零风险)并不能完全混为一谈。对此,针对念伯涛同学的疑问,温长庆博士延引《指导意见》第21条第3款做出了深入的解答。
紧接着,来自2018级行政法学硕士生钟梦桢就“结构化资管效力的合同效力之争”,即结构化资管计划是否会因违反通道业务禁令、场外配资禁令、突破金融杠杆比例、刚性兑付条款、第三方强制存管要求、投资者适当管理等一系类强制性规范而导致合同无效等现实问题从专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虽然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关于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这一条款在法律位阶也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包括规章,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于国家政策的考量以及对特殊行业的监管目的需要,因而只要违反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她表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法治中国、法治社会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稳步推进与完善,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的解决。主持人郭江同学认为,相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中存在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概念,可能导致司法裁判的监管化取向,也即“司法监管化”问题。
最后,2017级经济法博士生杨皖宁对本次读书会做了简要点评。他说本次读书会内容丰富,讨论热烈,收获颇、深受启发,并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好好学习、多阅读、多思考、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长达近三个小时的读书交流会,在伴随着大家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本次读书交流会现场气氛浓烈,在场的同学勤于思考、踊跃发言,这使得大家受益匪浅,既拓宽了学术视野,又在学习交流过程中增进了同学间的友谊。
文/ 范祯炳
图/ 曹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