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19时,曾兼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中心召集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台大法学论丛主编的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陈自强教授于法学院B220教室进行了一场以“合同法研究方法的感想”为主题的学术研讨。本次讲座由法学院教授何丽新主持,多名法学院师生及法律实务人士参与交流,现场座无虚席,研讨气氛热烈,一场学术盛宴令在场的法律界专业人士与法学院本硕博各年级学生收获颇丰。
首先,陈教授分享了个人研究路径,从“纯民法”到“民法+商法”,进而提出“法释义学+法律继受轨迹之探寻+比较法+法律史+英美法+法律思想” 的模式。在此,陈教授也提出关于外语学习的建议,陈教授建议加强对德文、英文和日文的学习。之后,陈教授讲述了合同法体系之建构和财产法研究中心,对比了契约法和其他债之关系,指出在财产法研究中对合同的研究偏少,对合同各论和新型合同类型的研究少之又少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陈教授总结了合同法研究中的新课题与新挑战,他提出要建构以企业为中心的民法体系。
接着,陈教授讲述了民法的研究现状,从早期到近二十年,研究者的身份也发生了转变。在此,陈教授对大陆和台湾的民法研究趋向进行了对比,总结出两岸研究方向互为消长的特点:台湾重视判例研究,不重法理探讨;大陆重视法理探讨,不重案例研究。讲到这里,何丽新教授分享了厦大法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引入了案例分析模式,并与陈教授探讨了如何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等课题。
最后,陈教授对合同法研究方法进行了浓墨重彩的讲述,从研究目的到研究取向,从实例研究到判例法研究,再到以教学为目的的案例研究,陈教授对每一个部分都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引起了在场师生的思考。
在交流环节中,在场的师生也踊跃提出自己的疑问,有人提出我国目前立法中对“商人”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不利于商法乃至合同法的研究发展,陈教授表示,“商人”有无权威定义,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影响不大,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纷繁复杂,仅靠规定一个概念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构建一个协调共通的体系。之后,现场师生还和陈教授探讨了情势变更原则和论文写作等课题,讨论氛围热烈,现场掌声不断。
讲座持续约三个小时,尾声之时,何丽新教授表达了对陈自强教授学术高度的赞扬,也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衷心感谢陈自强教授的精彩演讲,整场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 杨艺荣
图/ 陈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