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实论坛:华东政法大学陈灵海教授受邀在我院演讲“法家化的三次浪潮”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8-12-03 | 阅读数:

2018年11月23日晚7时,我院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的厦大信实论坛在法学院B420室顺利举行。本场讲座十分荣幸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灵海教授主讲,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吴旭阳老师主持,法学院部分教师及研究生、本科生出席聆听。

陈灵海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此次讲座以“法家化的三次浪潮——第三次:宋代的情况”为题,旨在诠释为何中国传统法演进至宋代时会重现“重刑化”之倾向。陈灵海教授以其治学感悟作为开场白:“研究中国法律史,既要有专史的积累,又要有通史的眼光。要注意考察朝代、制度、思想等各方面内容的细节与内在关联,史论结合,进而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随后,陈灵海教授简要介绍传统中国法的三次“法家化”浪潮:第一次“法家化”浪潮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子产、李悝、商鞅、韩非等法家学派思想家为代表;第二次“法家化”浪潮发生在西汉武帝时期,以公孙弘、张汤等为代表;第三次“法家化”浪潮则发生在宋代,进而引出本场讲座的主题:“法家化的三次浪潮——第三次:宋代的情况”。

陈灵海教授的讲述分三部分展开:其一,古代刑法思想的演变。自西汉文帝、景帝相继废除肉刑以来,“轻刑化”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以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八次恢复肉刑的倡议全告失败。及至唐代,“轻刑化”思想达到历史的高潮,唐太宗、唐玄宗统治时期,全国几无死刑执行事例;然而,宋代以后却相继出现“凌迟”、“刺配”、“充军”等极为残酷的刑罚,“连坐”情形也频繁出现,甚至决定后来世界赋予晚晴中国的重刑面目。陈灵海教授深入考察后认为,宋代以后法律出现“重刑化”倾向与以欧阳修、王安石为代表的一批官僚士大夫吻合最高统治者意识而掀起的一股新的“法家化”浪潮有关。

其二,宋代“法家化”的表现。陈灵海教授审思陈寅恪、内藤湖南、吴钩、包弼德等中外史学家对宋代的典型论述,从“复肉刑之争”、“对死刑的态度”、“明刑弼教观念”三个角度展现宋代君臣、思想家的法制观。首先,陈灵海教授介绍南宋思想家叶适的观点。叶适认为,宋代对法律的重视超过了除秦以外的任何时代。事实上,早在叶适之前,北宋文学家苏轼的好友李邦直就批评宋法“有轻刑之名,而无轻刑之实”,甚至认为宋法重于秦法。南宋学者陈亮、方大琮也有类似观点,方大琮认为“本朝纯任法者也”,清代学者王夫之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宋代严刑体制导致‘授赤子于异姓’并‘流及于’清代。”这些思想家对宋代“重刑化”的判断都非常准确。陈灵海教授藉此深入浅出地为我们呈现不同思想家眼中的宋代法制形象。其次,陈灵海教授介绍了发生在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的“复肉刑之争”。宋神宗询问富弼与王安石“汉文帝废肉刑是否”,富弼的回答较为谨慎,认为汉文帝废肉刑是合理的,但王安石坚决反对,认为汉文帝“虽废肉刑,而人多笞死”,废除肉刑有名无实。宋神宗对此表示赞同,并认为:“然入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此后,同年九月,韩绛(1012-1088)在神宗授意下,提出“复肉刑”的主张,神宗上谕枢密院,指出“沙门岛罪人数多,及广南编配罪人多即窜还”,明确要求枢密院与中书“别议立法,且欲复行肉刑”。次年,在神宗、王安石的支持下,曾布(1036-1107)再次提出“复肉刑”之议。他认为,当时每年处死刑者近2000人,比前代多很多,笞、杖、徒、流不足以惩戒,应当恢复汉文帝改革废除的墨、劓、剕、宫之刑,可见宋代法律较前代明显加重。透过宋人一反常态对“轻刑化”之汉文帝、唐太宗评价较低的表现,陈灵海教授得出宋代君臣支持严刑峻法以巩固统治的结论。再次,关于“纵囚”和“贷死”的讨论,宋太宗曾问近臣:“朕与唐太宗比如何?”有大臣举例称唐太宗“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令宋太宗感叹确实不如唐太宗,也流露出其不愿效法唐太宗释放死刑犯的倾向。康定元年(1040),欧阳修撰写《纵囚论》,嘲笑唐太宗“上贼下之情”,死囚“下贼上之情”,“纵囚”只是太宗和死囚的“合演秀”,外表光鲜内心阴暗,非明君所应为。欧阳修对法家颇有好感,而且毫不掩饰,认为法家“至其尊君抑臣辨职分,辅礼制,于王治不为无益。”而本质上,欧阳修的观点也迎合了宋代君主的统治需求,由这一事例也可以证明宋法的确存在“重刑化”的趋势。复次,陈灵海教授以“明清专制统治者为什么喜欢‘程朱理学’”这一问题引出第三小节,即“宋代‘明刑弼教’观念的兴起”。陈灵海教授考证“明刑弼教”最早见于晋代《伪古文尚书》,随着宋代强化国家职能,周至唐的 “明德慎罚”走向了宋至清的“明刑弼教”,后者成为推动重刑化的理论基础。最后,陈灵海教授引用了日本学者土田健次郎对宋代法制的评价,认为“发端于庆历年间的新思想运动的先导人物,首屈一指的不能不数欧阳修……他总是某一方言论的突出代表。”还介绍了欧阳修与苏轼因“法”结缘的典故,又通过“龙昌期案”、“韩纲案”、“柴守礼案”中对当权者明显有利的论理方式或处理结果,表明宋代君臣对于权力运作、法律实施的“法家化”倾向,最终总结出宋代“法家”的新特点:法家表面上讲法治,实质上主张集权、术治。法家不局限于商鞅、韩非、李斯等人的观点,汉唐宋明都存在法家思想,宋以后法家隐于儒家面目之后,较难辨识。正如宋代学者陈亮揭示:“法家者流以仁恕为本惟学道之君子始惓惓于肉刑焉,何其用心之相反也。”南宋理学家刘子翚亦认为儒法本一家,“夫儒,何所不通哉!不通,非儒也;则法家之长,吾儒之为也。”南宋学者方大琮更有精湛总结:“纯任法而尽废道者,秦也;概恃法而参之以道者,汉与唐也;以道为本,而法亦未尝不举者,在昔则三代,在今则国朝也……使执区区之法,而可以独运天下,则上世圣人用之矣,何必后世,惟其屡试而不验,而法家者流,始无所挟以胜言道者之口矣。自秦人以法律得志,则所取而用之可也,何必明告天下以不任道之意耶。”明清两代以程朱理学为正宗,以掩藏在礼教外衣之下的严刑峻法为统治方略,正是采取了方大琮所言“做的不说”,“说的不做”。

其三, 当代中国的“法家”思潮。法家在中国并未消亡,近年来诸多学者的著作、专栏论文、学术会议报告、网络文章都对中国历史上法家学派的理论与实践多有研究,认同赞颂之声甚嚣尘上。陈灵海教授认为,作为法史学的学人应当审慎理解,正本清源,保持独立人格与精神,努力推动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当代法律人的崇高使命。从法史学的研究方法来说,也应当细致深入地分析史料,厘清制度与思想的源流,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

本次讲座持续一个半小时左右,陈灵海教授渊博的学识、独到的感悟、创新的论点、生动的语言令人受益匪浅。之后,马腾老师就“柴守礼案”“龙昌期案”的“法家”因素以及文景刑制改革历史评价问题与陈灵海教授进行交流,吴旭阳老师对陈灵海教授的讲座进行精彩点评,使整场讲座异彩纷呈、气氛活跃,最后讲座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 林晓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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