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及《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2002]84号)文件精神,允许在取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现拟启动我校2007年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工作。
为规范在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申报工作,以保障日后的培养质量,各学科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申报博士点的要求进行申报,要从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
具体条件如下:
1.每个自主设置的博士点,必须有三位以上博导或教授;
2.每个博导在已有的招生专业外,只能跨一个专业申请,教授不能跨专业;
3.每个博导和教授必须要有在研课题与经费;
4.副教授、讲师不必列入申请论证中。
凡欲在一级学科内新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单位,请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填写《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附件一)及《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简况表》(附件三);欲撤销已在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的专业,请填写《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附件二)。以上材料A4纸打印一式一份及相关的电子文档,请于2007年12月5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附: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二、《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简况表》
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撤销备案表》
四、 我校目前已经设置的学科专业名单
附件1:
自主设置专业备案表
附件2:
自主设置专业简况表
附件3:
撤销自主设置专业备案表
附件4:
我校已设置专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