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3日晚,以“积极刑法观的相关问题”为主题的第七期刑事法研习会在法学院B220会议室顺利举行。六名报告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积极刑法观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主题汇报。汪东升老师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和与谈人,参会其他同学积极参与了讨论。
开场,王千慧同学以“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内涵与相关概念辨析”为题向大家简单介绍了积极刑法观的内涵,辨析了其他相似概念。她认为,积极刑法观强调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社会治理,但学界对其内涵并无统一界定,支持者与反对者大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内涵进行阐述。至于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相近概念,例如常识主义刑法观、民生主义刑法观等,也只是从不同切入点对刑法观进行阐释,实际上与积极主义刑法观并无本质冲突。
随后,叶鸿英同学就学界目前关于积极刑法观的态度进行了汇报。学界观点可以分为支持(张明楷、付立庆、周光权、梁根林、高铭暄等)与反对(刘艳红、齐文远、何荣功)两派,并对支持与反对的主要理由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为同学们的后续思考提供了帮助。
紧接着,朱金枝同学就“积极刑法观与谦抑原则的关系”发表了她的看法。朱金枝同学认为积极刑法观与谦抑原则是对立统一关系,并分别从多角度分析二者的对立面与统一面,提出未来积极主义刑法观下的刑事立法应当是在坚守谦抑主义的基础上,以实行轻犯罪化为主。
随后,林滢同学对积极刑法观在立法上的体现进行了归纳:她梳理了积极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态度,主要为“肯定刑法积极介入社会生活,支持犯罪圈的扩张”;其次结合我国近几年的刑法修正案,从犯罪圈扩张的方式、针对的行为类型和运用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上,考察积极刑法观在我国立法上究竟如何体现;最后认为当犯罪圈在积极刑法观指导下扩张后,刑罚方面应做出相应的轻缓化调整。
接下来,黄海清同学以“积极刑法观在司法中的体现”为主题进行发言,指出积极刑法观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主要体现在刑法解释标准的拓宽上,并以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为例展开论证。
随后,黄钖同学认为积极刑法观应该受到适当限制,提出了以实质的法益概念(参考张明楷老师观点)进行限制的看法。在立法上,刑法想要积极介入社会治理需要存在保护法益(经验实在性、对人的有用性)的正当合理性。在司法上,结合“王鹏鹦鹉案”和“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说明。
会议最后,汪东升老师与报告人进行了与谈。汪东升老师认为,无论对于积极刑法观的态度如何,刑法积极介入社会治理、刑事立法积极化趋势已然成为现实。为了避免“积极”走向“激进”,一方面立法积极的同时倡导司法保守或许是一种可行的限制方式,另一方面最根本的还是需要在未来为这种积极的刑法观找到一种“锚”,将积极刑法观稳稳“锚定”在法益侵害性之上。
其他与会同学也纷纷就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发表了看法,伴随着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会议逐渐接近尾声。本次研习会持续约两小时,每位同学都在发表观点和倾听内容的同时收获良多,至此,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图文/法学院 刑事法研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