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学位授予日期的规定

发布人: 黄正姑 | 发布时间: 2002-11-21 | 阅读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5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授予学位日期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1.我校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核心刊物的认定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为准,具体目录另发。) 2.我校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有CN刊号)上发表1篇以上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以“厦门大学”署名。在职攻读学位者可同时以所在工作单位署名。 5.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达到以上发表论文要求者不授予学位。 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一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二年内达到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二、按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各级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 三、考虑到我校的实际情况,今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审查授予学位的例会3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9月份、12月份召开。 四、本规定作为“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摘自厦门大学研究生院

上一条:关于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有关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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