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9-01 | 阅读数:

(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本科生应具备《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学院各项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按照《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班荣誉称号的评定名额,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的名额分配情况下达。

第五条  荣誉称号的评选采用量化方式,其中基本素质占7%,课程成绩占78%,创新与实践能力占15%,测评的结果将作为荣誉称号的主要评定依据。

第六条  荣誉称号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优秀毕业生”的参评区间为本科入学至毕业当年5月底,“优秀毕业生”外的毕业班荣誉称号的参评年度区间为本学年开学至本学年5月底,

第七条  各班组成评议小组,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各班班长担任,并制定一名学生作为记录员。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评议小组在年级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本班的评议工作,测评过程应注意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凡在参评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各项荣誉称号:

l、应修课程学业成绩出现不及格;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学院书面通报批评处理;

3、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

4、学年度内参加志愿者服务未达到8个工时,毕业班不作此要求。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最高分为7分。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观念、道德品质、生活态度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条  突出表现(A1)

突出表现分包括表彰分和其他突出表现分,该项总分不超过6分。

1、表彰分

学生会、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按表2-1加分。

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不包括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表2-2加分。

表2-1  先进集体加分表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市校表彰

院级表彰

主要学生干部

2.5

2

1

0.6

其他学生干部

2

1.5

0.8

0.4

成  员

1.5

1

0.5

0.2

表2-2  先进个人加分表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市校级表彰

院级表彰

各级学生会

评出的荣誉称号

2.5

2

1

0.5

0.2

说明:

1、“主要学生干部”指校级学生机构、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中心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院属学生社团正职负责人;“其他学生干部”指上述学生机构各部副部长、其他党支委、班委和团支委;“成员”指上述学生机构各部干事、党支部、班级和团支部其他成员。

2、党支部、团支部活动获得校级以上级别支部立项表彰的,参照表2-1加分。

3、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4、以上两表中的表彰机构必须为各级党政机构。

5、学院所属社团表彰的个人加分参照“各级学生会评出的荣誉称号”一栏标准。

2、其他突出表现分

表2-3  其他突出表现分

项目

得分

支教扶贫

2

服兵役

2

见义勇为等

2

奉献爱心等

1

自立自强等

1

说明:

1、支教扶贫指深入边远、艰苦、欠发达地区且超过半年的志愿活动,不包括短期社会实践项目,该项加分和社会实践不得累计,只记最高分;

2、见义勇为、奉献爱心、自立自强的事迹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获得表彰的,不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  宿舍卫生(A2)

最高分为1分。起评分为0.5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最佳宿舍每次加0.05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最差宿舍每次扣0.05分。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其测评分记做A,计算公示为:

A=A1+A2

 

第三章  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总分为78分。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由教务处系统自动生成,课程不同记分制的换算方法与最终计算结果以教务处系统为准,课程不包含全校性选修课。教务处系统生成的学分绩点项记为B1。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成绩得分记做B,计算公示为:B = B1/4×78。

 

第四章  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最高分为15分。

创新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学研究、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文化素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第十七条  发表学术论文(C1)

最高分为3分,但学生在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的限制。

表4-1  发表学术论文评分表

一类核心

二类核心

公开发行的

学术刊物

有内刊准印号的

内部刊物

院内学术刊物

5

3

0.1

0.1

0.1

说明:

1、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厦门大学人事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逐年修订)及相关规定。

2、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3000字,且须符合厦门大学学术论文规范。

3、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

 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二人合作的, 按6:4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4、同一作品发表在不同级别刊物上的,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C2)

最高分为3分。

表4-2  社会实践评分表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2.5

2

1

0.6

成  员

2

1.5

0.8

0.4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2.5

2

1

0.5

说明:

1、本条社会实践专指由校、院统一组队的集体社会实践活动。

2、积极参与校、院组队社会实践,未获得表彰但撰写调查报告或形成其他书面成果,成员每人每次加0.1分。上述成果每篇不少于5000字,且具备一定理论或实践价值。

3、各级别先进集体表彰中若区分奖励等级的,其一、二、三等奖励按照上表相应分值的100%、80%、60%分别给予加分。

4、多次参加不同小分队进行社会实践的,可以累加,但学年度内不得超过3次。

5、积极参与学院暑期社会实践组队工作,且个人为建立长期校外实践基地作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0.5分。

      6、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第十九条  专业学科竞赛(C3)

最高分为5分。

专业学科竞赛主要指“挑战杯”、辩论赛、专业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演讲赛、书评类比赛等专业技能竞赛。在国际级专业竞赛中获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的限制。

表4-3  专业学科竞赛评分表

获奖等级

获奖名次

国际级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1

5

5

4

2

1

2-3

4.5

4

3.5

1.5

0.8

4-6

4

3.5

3

1

0.4

鼓励奖

7--8

3.5

3

1

0.4

0.1

说明:

1、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0.5分。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特等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限制,但分数上限为5.5分。

2、团体获得奖励的,国际级按照相应分值100%加分,国家级按照相应分值100%加分,省级按照相应分值80%加分,市校级按照相应分值60%加分,院级按照相应分值50%加分。

3、因同一原因既获得专业学科竞赛奖励,又取得科研成果或社会实践先进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4、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5、在学科竞赛决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单项奖励的,依该级别三等奖标准给分,但同时获得相同竞赛其他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C4)

最高分为3分。

 

 

表4-4  学生工作评分表

 

职务

校级学生机构主席团成员,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中心主席团成员(专职),法学社、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正职负责人

校级学生机构各部部长,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中心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法学社、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副社长、副主任、各部部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辩论学社正职负责人

校级学生机构各部副部长,院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班班委、团支委、党支委其他成员,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辩论学社副社长、副主任、各部部长

校级学生机构各部干事、院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干事

宿舍舍长

分值

3

2

1

0.5

0.2

说明:

1、学生工作兼任多职且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可累计加分。

2、任职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加分,不满半年的不加分。

3、工作中极不负责任,不履行本职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不予加分。

4、本条规定中“校级学生机构”专指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科创中心、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厦门大学团委青年媒体中心、学生艺术团、社会实践指导中心、厦大新闻中心、厦大电台、厦大电视台、厦大新媒体运营中心。

5、专职是指不是有其他学生机构任职兼任的。

第二十一条  文艺体育竞赛(C5)

最高分为3分。

文艺体育竞赛指文化、艺术、体育类相关竞赛,包括知识竞赛、征文、书法、舞蹈、唱歌、小品、体育比赛等。在国际级文体竞赛中获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的限制。

表4-5  文艺体育竞赛评分表

获奖等级

获奖名次

国际级

国家级

省级

市校级

院级

1

3

3

2.5

2

1

2-3

2.5

2.5

2

1

0.8

4-6

2

2

1.5

0.8

0.4

鼓励奖

7--8

1.5

1.5

1

0.3

0.1

说明:

1、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0.5分。国家级文体竞赛特等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限制,但分数上限为3.5分。

2、获团体奖励的,减半加分。

3、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其测评分记做C,计算公示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三条  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测评分、课程成绩测评分、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分F = A + B + C

特别说明:优秀毕业生的参评区间为本科入学至毕业当年5月底,按四学年测评,优秀毕业生成绩计算采用四学年总成绩,基本素质测评分、创新与时间能力测评分四年相加,分别记为A’、C’, 总综合测评分 F= B’+(A’+C’)/4。

 

第六章  评审办法

第二十四条  荣誉称号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荣誉称号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评优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评优。

第二十六条  评议程序

1、参评学生填写申请表及《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荣誉称号测评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华人策略综合讨论荣誉称号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2、班级评议小组审核参评者提交的表格和相关材料,填写《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荣誉称号测评汇总表》(见附件3)并在班级内公示,公示方式和地点必须显而易见。评审材料经公示并签名确认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在审核本人的测评材料和综合表现加分时,应当回避。

3、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讨论后,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4、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奖学金申报材料,其审议结果应当通过网络、公告栏等形式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证明规则

1、参评学生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视为放弃该事项的申报。

2、刊物、奖状等证明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3、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不主动调取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的等级、级别以活动主办方为准,即所加盖的公章为准,需要加盖公章而未加盖的,该证明材料无效。

5、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刊物的发行日期必须在参评年度区间内,方可认定为有效。

6、所有证明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应当妥善保存,并接受查询。

第二十八条  班级评议中争议的解决

班级评议存在争议的,由评议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并由学生工作组最终讨论决定。班级评议小组记录员应当记录评议的全过程,记录中应特别注明存在争议的部分、争议解决的过程,以及小组成员的保留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申诉

1、在班级公示阶段,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学生,可向评议小组提出申诉,评议小组应当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2、在学院公示阶段,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3、公示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测评计算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荣誉称号测评表》

附件2: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荣誉称号申请承诺书》

附件3: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荣誉称号测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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