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培养兼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根据《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本科生应具备《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采用量化方式,其中课程成绩占85%,创新与实践能力占15%。
第四条 奖学金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
第五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为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辅导员、教学秘书、师生代表等,负责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各班班长担任,并指定一名学生作为记录员。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评议小组在年级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本班的奖学金评定工作,测评过程应注意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凡在参评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l.评选国家奖学金,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出现不及格的;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出现不及格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书面通报批评处理;
3.学年度内参加志愿者服务未达到8个工时;
4.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名额,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的名额分配情况下达。
第二章 课程成绩
第九条 课程成绩总分为85分。
第十条 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课程不同记分制的换算方法与最终计算结果以教务处系统为准。课程成绩的计算应当包括参评区间所有课程成绩在内,教务处系统生成的学分绩点记为S1。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成绩分记做S,计算公示为:S= S1/4×85。
第三章 创新与实践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最高分为15分。
创新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荣誉、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学研究、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竞赛、文化素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第十三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A)
最高分为3分。
学生会、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社会实践队等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项加2.5分;获得省级表彰的,每项加2分。
个人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项加2.5分;获得省级表彰的,每项加2分。
说明:1、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2、表彰机构必须为各级党政机构。
第十四条 发表学术论文(B)
本条不设最高分限制。
凡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每篇加5分;凡在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每篇加3分。
说明:1.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厦门大学人事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逐年修订)及相关规定。
2.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3000字,且须符合厦门大学学术论文规范。
3.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本科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二人合作的, 按6:4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4.同一作品发表在不同级别刊物上的,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5.同一作品既发表又获得学科竞赛奖励的,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竞赛(C)
最高分为5分。
专业学科竞赛主要指“挑战杯”、辩论赛、专业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演讲赛、专业类知识竞赛、书评比赛等专业竞赛,在国际级专业竞赛中获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的限制。
表3-1 专业学科竞赛评分表
获奖等级
|
获奖名次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一
|
1
|
6
|
5
|
4
|
二
|
2-3
|
4.5
|
4
|
3.5
|
三
|
4-6
|
4
|
3.5
|
3
|
鼓励奖
|
7--8
|
3.5
|
3
|
1
|
说明:1.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0.5分。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特等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限制,但分数上限为5.5分。
2.团体获得奖励的,国际级按照相应分值100%加分,国家级按照相应分值100%加分,省级按照相应分值80%加分。
3.因同一原因既获得专业学科竞赛奖励,又取得科研成果或社会实践先进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4.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5.在学科竞赛决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单项奖励的,依该级别三等奖标准给分,但同时获得相同竞赛其他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D)
最高分为3分。
表3-2 学生工作评分表
职务
|
校级学生机构主席团成员,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中心主席团成员(专职),法学社、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正职负责人
|
校级学生机构各部部长,院团总支、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中心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法学社、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副社长、副主任、各部部长,国际法辩论与交流协会、辩论学社正职负责人
|
分值
|
3
|
2
|
说明:1.学生工作兼任多职且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可累计加分。
2.任职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加分,不满半年的不加分。
3.工作中极不负责任,不履行本职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不予加分。
4.本条规定中“校级学生机构”专指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科创中心、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厦门大学团委青年媒体中心、学生艺术团、社会实践指导中心、厦大新闻中心、厦大电台、厦大电视台、厦大新媒体运营中心。
5.专职是指不是有其他学生机构任职兼任的。
第十七条 文艺体育竞赛(E)
最高分为3分。
文艺体育竞赛指文化、艺术、体育类相关竞赛,包括征文、书法、舞蹈、唱歌、小品、体育比赛、非专业类知识竞赛等,在国际级文体竞赛中获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的限制。
表3-3 文艺体育竞赛评分表
获奖等级
|
获奖名次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一
|
1
|
3.5
|
3
|
2.5
|
二
|
2-3
|
3
|
2.5
|
2
|
三
|
4-6
|
2.5
|
2
|
1.5
|
鼓励奖
|
7--8
|
2
|
1.5
|
1
|
说明:1.评奖若以金银铜奖记,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0.5分。国家级文体竞赛特等奖加分不受本条最高分限制,但分数上限为3.5分。
2.获团体奖励的,减半加分。
3.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4.艺术类学生必须在省级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全国正式文艺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方可参评。体育特招生必须在校运会破纪录或参加省级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全国正式体育比赛(不含邀请赛)获得前8名的方可参评。
第四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课程成绩分、创新与实践能力测评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测评分F = S + A + B + C + D + E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参评年度违反校纪校规者并被学校处分;
2.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1.参评学生填写《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测评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承诺书》(附件2)。
2.班级评议小组审核参评学生提交的表格和相关材料,按学校要求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填写《厦门大学申报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表》、《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表》,填写《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测评汇总表》(附件3)、《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测评汇总表》(附件4)并在班级内公示,公示方式和地点必须显而易见。评审材料经公示并签名确认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在审核本人测评材料和综合表现加分时,应当回避。
3.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讨论后,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4.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奖学金申报材料,其审议结果应当通过网络、公告栏等形式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证明规则
1.参评学生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视为放弃该事项的申报。
2.刊物、奖状等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3.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不主动调取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的等级、级别以活动主办方为准,即所加盖的公章为准,需要加盖公章而未加盖的,该证明材料无效。
5.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刊物的发行日期必须在参评年度区间内,方可认定为有效。
6.所有证明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应当妥善保存,并接受查询。
第二十三条 班级评议中争议的解决
班级评议存在争议的,由评议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组并由学生工作组最终决定。班级评议小组记录员应当记录评议的全过程,记录中应特别注明存在争议的部分、争议解决的过程,以及小组成员的保留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诉
1.在班级公示阶段,对班级评议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诉。评议小组应当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2.在学院公示阶段,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3.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测评计算过程中,如有小数出现,四舍五入后保留3位小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测评表》
附件2: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承诺书》
附件3: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测评汇总表》
附件4: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测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