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鹭江公证论坛”系列讲座之“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人: 邵莉 | 发布时间: 2016-04-27 | 阅读数:

2016年4月25日晚7点,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公证法律与信息化研究中心、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联合主办的厦门大学“鹭江公证论坛”系列讲座之“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厦大法学院B137教室如期举行。此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老师作为主讲嘉宾。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汤庆发副主任主持了此次讲座。

刘德良教授以自己对网络法律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十多年的研究经验,为现场同学带来了一场富有激情同时深入浅出的精彩讲座。关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刘老师从定义、各国立法概况、我国当前信息保护的问题以及对策等三个方面作了精彩讲解。

刘老师首先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简单的界定以及分类。刘老师认为关于什么是个人信息基本没有太大争议,个人信息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总和。在刘老师看来,信息时代一切信息都有潜在的价值,并非所有的信息都与人格利益有直接关系。个人信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与人格利益相关,一类与人格利益无关。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可以将与人格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纳入法律人格权利保护的框架,同时保护人格利益以及商业利益,打破传统民法人格利益保护与财产利益保护的冲突,实现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保护。而对于与人格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可以仅侧重保护其财产利益。关于“隐私”的定义,刘老师认为因人而异,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应该区别对待,在不同环境、不同语境、不同的时代背景下,“隐私”有不同的解释。日常生活中的“隐私”与法律上的“隐私”有很大的不同,在刘老师看来,法律上的隐私应当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关系,但与个人名誉、尊严攸关的信息。

接下来刘老师介绍了国外关于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护的情况。关于美国的隐私权保护,刘老师认为是全方位、多层次、复杂化、富有实用性的。美国从联邦到各州,从合同法、侵权法到行政法等都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行政法意在限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干涉,而互联网公司上的隐私声明、同意承诺、隐私政策等则是互联网时代合同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关于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刘老师认为是政府主导、公权介入,对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的保护不够深入,没有体现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保护,而且欧洲立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被遗忘权赖以实现的技术背景已经发生改变,如果将技术过时的东西引入中国,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提到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刘老师形象的比喻为“用美国隐私权的瓶,装了欧洲个人信息自决权的酒”,整体还是以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主体。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我国存在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垃圾信息泛滥、骚扰电话不断、身份信息滥用,而立法还不够健全。例如《身份证法》规定了身份证7项信息的保护,但缺乏“比对”这一环节的规定。因此,单纯强调隐私,不注重问题核心“比对行为”,那就导致本末倒置。针对这些问题,刘老师认为,首先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隐私观,区分不同的个人信息,对其予以区分保护。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才需要保密;其次,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利益、产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要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不能过分偏向某一方,否则容易影响社会和谐;最后,区分信息披露本身的危害与信息滥用的危害。泄露信息并不必然导致犯罪。法律不是防止泄露,法律规制主要是要防止滥用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是利益平衡下的保护,不能做狭隘的理解。

刘老师的讲座激情饱满,逻辑清楚,分析透彻,开拓了视野、更新了观念、启发了思考,为现场听众带来了一场富有营养的知识盛宴。

 

(文/侯兴川 图/葛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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