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金融法论坛(总第68&69期)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人谈”顺利举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6-03 | 阅读数:

5月28日晚,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总第68&69期)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人谈”于华人策略综合讨论B523教室如期举行。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是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学科共建项目,至今已经举行至第69期。本次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湖南大学法学院黎四奇教授和重庆大学法学院靳文辉教授,分别作为第68期与第69期的主讲嘉宾,并由刘志云教授担任主持人,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阳建勋副教授、史欣媛助理教授以及金融法研究中心硕博生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嘉宾介绍

图一

黎四奇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中国司法部基金项目1项;出版学术专著4部;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国际金融研究》、《上海金融》、《财经理论与实践》、《国际经济法学刊》、《经济法论丛》等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CSSCI收录论文70余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8篇;系列论文《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研究》2016年荣获湖南省十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图四

靳文辉博士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法院审判员,2010年起在重庆大学法学院工作,2011年破格评聘为副教授,2014年破格评聘为教授,重庆市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重庆大学科研拔尖人才后备人选,重庆大学经济法学科负责人。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等各类项目20余项,主要从事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

精彩讲演

讲座伊始,刘志云教授代表金融法中心的师生对两位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在简单的开场白后,正式进入了论坛第68期的主讲环节。

图三

黎四奇教授首先谈到多数人在文章写作中普遍存在跨越基本概念直接讨论制度设计的问题,但实际上对于法科生而言基本范畴的讨论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黎四奇教授借今天讲座的主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范畴,来引导同学们在这方面展开思考。

图二

在第一部分黎教授先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正当性,他认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整个金融监管中都是一个最核心的命题。金融秩序的稳定在于保持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平衡,而这种稳定性要靠金融消费者来实现。同时黎教授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学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与我们市场经济密切相关。黎教授认为消费本身就是一种生产,与生产力和生产率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要关心的是生产出的产品能否被消耗以及产品的价值能否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金融研究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关注“循环”问题。目前我们的金融市场之所以比较疲软,更多的是因为消费者消费能力不足。有效需求决定社会的收入和就业水平,而有效需求不足是一个社会的常态,市场经济必然存在失业,需要国家干预,以增加有效需求,有了需求才能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上就是在寻求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平衡,达到保护市场的目的。黎四奇教授还引用了米塞斯的名言——“每一分钱都代表一次投票权”,来强调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虽然消费者是弱者,但是市场最终由消费者来确定。

第二部分黎教授谈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问题,概念会直接影响我们对法律的判断。黎教授引用了海德格尔一句名言——“语言是存在的家”,他认为法律学就是语言学,法律规范从语言学的角度讲就是一个陈述性的命题,是字词根据一定的语法形成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的命题。但是,每个人对字词的理解又存在差异,所以对于一个职业法律人来说,有时候良知、底线和常识比专业还要重要,法律人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用词造句上要足够严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心中要有一杆秤,并以“工伤认定”为例解释了如何用日常语言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黎教授还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消费者,学界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但他认为法律决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与政治、经济等多种社会现象紧密交织的,所以我们在考虑“什么是金融消费者”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法教义学的立场来进行判断,还要结合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元素进行考察。

最后,黎教授提到《九民纪要》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以此为例来引导同学们在研究生阶段要多关注法律证成的问题,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对法条进行解释。同时,结合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信息频频外泄的情况,再一次强调了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范畴的重要性。

图五

本晚原是连续举行两场讲座,黎四奇教授主讲论坛第68期主题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范畴”;靳文辉教授主讲论坛第69期的主题为“金融风险的协同治理及法治实现”。黎四奇教授的精彩讲演激起了学术上的广泛共鸣,在听取了黎四奇教授的精彩演讲后,靳文辉教授决定暂时放弃自己主题的讲演,而是在黎教授的精彩讲演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范畴”主题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说明,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问题给大家讲解了自身的观点和看法。之后再加上主持人刘志云教授对这一主题的阐述,随即变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人谈”。这是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举办以来第一次出现的精彩场景,也是学术争鸣的最好范例之一。

图十

首先,靳教授提到,经济法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预设为一种弱势地位,对消费者做出特别保护,这种理念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在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时,必须对所保护的主体进行一定的预测,法律需要知道其所保护的对象是一个理性正常的主体,否则这种制度一定是不合理的,保护也是没有意义的。靳教授认为,金融风险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种合同风险的问题,双方负责,双向风险,是合同的本质含义,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机会主义,将每个人都作为一个预防风险的主体。如果没有对主体做出合理的认定,那么很可能导致过度保护、无意义保护等问题。

随后,靳教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撤销权为例,对上述内容做了进一步的阐释。靳教授认为,法律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但一定不是保护那些预期违约或者其他利用法律漏洞获取利益的人。但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就可能出现类似的意外结果。靳教授以婚纱为例,向大家解释道,由于婚纱往往只需要短时间穿着即可满足需求,因而有人会恶意利用消费者的撤销权,在网络上购买婚纱,使用过后再选择无理由退货,以极低的、不合理的成本满足了自身的需求,对于这样利用法律漏洞获益的人,显然不应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靳教授认为,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通过合同来配置资源,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率的提升,但现实中合同一定不是越多越好,尤其是预期违约的合同数量更应得到控制,否则会给社会增加很大的成本。

同时,靳教授还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还可能成为消费者转移自身的选择成本,甚至转移自身理应负担责任的工具,可能导致一定的道德风险。消费者在进行选择时,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当成本和收益达到一定的平衡点时即会停手,但如果赋予消费者以任意的撤销权,消费者往往可以无所顾虑的任意消费,而无需承担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例如,当我们在网上购买手机时,本应该对手机的性能、价格等认真比较分析,但由于无理由退货方式的存在,我们可以无所顾忌地进行购买,如果不合意,只需要无理由退货即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在侵权行为法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是很关键的,但按照撤销权这一制度,则完全不去考量经营者的主观因素,无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还是生产物美价廉商品,消费者都可以一并退回,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是不妥当的。

靳教授认为,在当前,远程交易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而远程交易往往会导致一种更大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采取一个跟信息有关的保护方法,比如我们可以尝试匹配给双方更充分的信息,或是在退货时更充分地考量双方的成本等。法律当然要对消费者进行适当的特殊保护,但应当寻求更合理更恰当的保护方法,避免法律父爱主义的倾向。

图六

讨论交流

聆听了两位教授的精彩分享后,同学们都有了许多新的思考,与两位教授展开了交流讨论。

2020级博士生林慰曾结合股市去散户化和域外金融消费者过度负债的进程,请两位老师对“金融消费者不能被教育,只能被消灭”这一观点进行点评。黎四奇教授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识别底层资产的真实风险,比如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等等就应当被区别对待。在一个规范的市场中,金融消费者应当被不同的金融资产所区分,承当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风险。刘志云教授补充到:应当正确看待金融投资的价值,很多投资品看起来并没有人们日常理解的“实用价值”,但却满足了人们的投资的“需求价值”。这时,满足人们的投资需求的即是其“投资价值”。

图七

2019级博士生潘璐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二级市场的机构抱团、违规市值管理等现象是否反映出监管机构的作为不够,从而对二级市场的金融消费者造成了侵害?二是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推行是否有助于不同金融消费参与者的身份识别,减少讲座中提到的金融消费者界定方面的困难?针对这两个问题,黎教授指出,金融市场风险性很强,风险预期的差异也很大,监管机构需要从合规性角度做出辨识,对各类违规事项加大打击力度;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投资者、金融消费者被赋予了权利,但兑现不够,权利保护方面有所欠缺,在营造合规、有序的市场方面政府还需要做出更多努力。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有利的。

图八

2018级法律硕士罗春阳从西方哲学的语言论视角出发,借用德里达的“延异”概念发问:在概念处于不断流变的“语言游戏”中,法学应当何为?黎教授认为,随着时空转换、社会发展,概念确实也在不同的环境下发生变化,但不变的是看待问题的学科视角。从法学角度来看,即是“法内言法,还是法外言法”问题。如果因为概念流变而过度强调“法外言法”,则法律的权威性、专业性将会受到质疑。因此,在概念“延异”的“语言游戏”中,法学还是要回归“法内言法”,强调法律职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也要把握社会发展与学科交叉,在社会发展与学科互动中不断扩充法学概念内涵。靳教授指出,即便法学概念不断流变,但作为法律人,运用法律推导得出的最终结论,都应当符合常理、常情、常识,应当与主流价值判断相一致。同时,靳教授、黎教授也鼓励大家多阅读法理学、法哲学相关著述,养成纵深追问的思维。刘教授也对此做了法学方法论上的解读。

图九

两个多小时的时光转瞬即逝,黎四奇教授、靳文辉教授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讲解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关内容,同学们受益匪浅,感悟良多。刘志云教授向二位嘉宾表示了感谢,并诚挚邀请二位嘉宾日后多来法学院讲座交流。本次活动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让我们一同期待下一期精彩活动的到来!

图十一

文/范双全、姜昊炎

图/刘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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