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民商法论坛第25期:《民法法典化之罗马法溯源》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6-01 | 阅读数:

2021年5月27日晚7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钱端升讲席教授、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费安玲教授做客我院,师生们期待已久的,主题为《民法法典化之罗马法溯源》的讲座在法学院A103教室如期举行。讲座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徐国栋教授主持,蒋月教授、吴旭莉副教授、齐云助理教授也出席了讲座,此外还吸引了不少研究生、本科生前来聆听,求知氛围浓厚,现场气氛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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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徐国栋教授详细地介绍了费安玲教授在罗马法领域所做出的巨大成就,包括撰写了中文世界第一部罗马继承法专著《罗马继承法研究》,主编的《罗马私法学》新教材受到了研究者的欢迎,为中意的法学交流做出了贡献。他还概括了这次讲座的重要意义,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可把这次讲座看作一个纪念,《民法典》本身就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具有深刻的罗马法渊源,实际上古罗马就已经有民法典编纂活动。

在徐国栋教授进行开篇点题之后,费安玲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旨和内容进行了大致介绍。讲座总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三次浪潮、法典的特质、法典编纂之理念、法典化从设想到实践、优士丁尼法典化理论特征,以及法学家的解释与法典化的发展。

本次讲座的第一部分中,费安玲教授为大家展示了一个法系分布图,以表明民法法典化的研究区域很广,法典化国家所占的比重说明了法典在他们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关于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三次浪潮,费安玲教授对18世纪以来的法典化历史进行了观察与速描,说明它们的总体趋势均为如何将罗马法变为本国法,并和本国情况结合,形成新的行为准则,并以codex加以归纳。掀起第一次民法法典化浪潮的,是欧陆国家的三部“理性化”法典,分别为1794年的《普鲁士一般邦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11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这些源自罗马法中《法学阶梯》编纂思维,受自然法理念影响的法典,试图借助于国家立法活动使整个民法领域的规则完备化、体系化和逻辑化。欧陆国家的法典化运动,掀起了一场蝴蝶效应,对纷纷独立并谋求法律自治的拉美国家编纂民法典产生了影响,他们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分别是对《法国民法典》的照搬和对其革新后的民法典再造,实例有1825年的《多米尼加民法典》,1831年的《玻利维亚法典》,以及1852年的《秘鲁民法典》,它们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及后续发展的法律进行重读,构成了独立后的拉丁美洲进行法典化的基石。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掀起了近现代第二次民法法典化浪潮,该波浪潮中,国家法律的统一是法典编纂的主要目标,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及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均为这一时期出现的代表法典,后者是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法学家们的智慧结晶,其承接罗马法的另一经典《学说汇纂》体系,其五编制并首创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深刻地影响了后世民法典的制定,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则是开启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成为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引人瞩目的立法成果之一。到了20世纪上半叶,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亦开始其民法法典化的新阶段,一些中东欧国家也开始重新编纂或修编各自民法典,其中法学阶梯体系和潘德克顿体系均有体现。

随后,在讲座的第二部分,费安玲教授从codex一词入手,讲述了法典的特质。在罗马法中,这一词最初的含义是“书”,codex的表达从书到法典,不仅负载着技术变化的信息,更是罗马人对codex的理性思考。最初,codex的出现载明的是人的创作行为与信息载体的关系,根据史料研究的结果,在人们使用codex之前,首先使用“caudex”(原意指“树干”)来表达可进行记载的物体,鉴于当时的学者们将需要著述的内容誊抄到羊皮纸上,所以人们将这个可书写的载体称为codex即“书”的意思。公元前1世纪,codex被罗马法学家们开始用于编纂较有体系的法律汇编的表达上,此时codex的表达突出强调了法律规则的有序编纂,实际上当时的“有序”程度实在无法获得现代人的高度赞赏,但是它的价值就在于开启了人们对法典的认识。语言演变的背后,是一种社会现象的演进在语言上的影像投射,如果说,《十二表法》虽未直接使用codex的表达但却悟出罗马社会以成文法形式按照一定主题和分类逻辑编制法律的理性思维。3世纪至5世纪,陆续出现的单独以codex命名的立法如《格里高利法典》《赫尔摩格尼法典》《狄奥多西法典》形成了罗马社会法典群。直到6世纪,《优士丁尼诸法典》(Iustiniani Codices)出现,至此,罗马社会法典化的成果从涓涓小溪经由湖泊渐变为江河。此时,近现代国家所继受的法典的特点已然凸显,包括编纂的主题相当清晰,编纂体系之干、枝相当分明,法律术语的尽可能统一——在《法学阶梯》中,上述特征表现的最为突出。此时的“codex”已经完全褪去了最初的“书”的含义,而是指法学家们按照较为逻辑的体系,较为统一的术语和融入法理学说的法律规则的立法编纂形式,即法典。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费安玲教授点明了法典编纂之理念是源自罗马法的启发。理念包涵着理想和理性的思想或观念。所谓法典编纂的理念,就是对法典编纂活动具有核心引导作用的并形成法典基本架构的灵魂性思想或观念。在罗马法中,法典编纂的理念分为两方面的理念,一是在立法上选择法典化的理念,二是在编纂法典基本体系、主要制度和规则内容的理念。其中前者包括以法治国的理念,体系化编纂的理念和编纂法学“百科全书”的理念,后者包括“所有的法都是为人而设”的理念、“权利与法一体”的理念、法是正义之体现的理念、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的理念,包括融入程式诉讼中裁判官对实体权利救济规则的理念。

讲座的第四部分是法典化从设想到实践的过程,费安玲教授介绍,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相关实例,首先是苏拉的立法以及恺撒的法典编纂计划,随后就是作为优士丁尼之前第一部官方正式编纂的谕令法典《狄奥多西法典》——由此,过渡到第五部分,优士丁尼法典化理论特征,在这一部分中,费安玲教授简要论述了法典化中的法“ius”和法律“lex”关系的科学地位,以及法典化中的立法权源的“三层性”。

讲座的最后一部分,费安玲教授首先阐明了法学家的解释是实现法典化的主径,有几种代表性的解释方法,分别为规则拓展式的解释方法,彭波尼的历史式和体系式解释方法,穆丘斯的法建构式解释方法,以及盖尤斯的逻辑体系式解释方法,这些解释均推动了法典化的发展。最后得出结论,民法法典化研究溯源于罗马法,但非“回到罗马法”。

本次讲座的最后,徐国栋教授做出了精彩的点评,他认为这次讲座信息量很大,梳理了法典编纂的历史,并得出结论,现代法典编纂来自于罗马法但回不去罗马法。随后他又提出,应重视法学家在立法渊源中的地位和法学家的工作成果。随后同学们对民法典编纂问题中出现的激烈争论、物权编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等对费安玲教授进行了请教,费安玲教授一一予以解答。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在场的部分嘉宾与听众纷纷上台与费安玲教授合影留念。

文/田方芳

图/王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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