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际法学科继续开展学术午餐会活动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5-27 | 阅读数: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于每周三定期举办学术午餐会活动,交流学术研究成果、讨论热点话题,助力学术创新,为各位教师以及博士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

韩秀丽教授

2021年4月21日,本学期“第五次午餐会”在法学院B521举办,由韩秀丽教授作题为《气候变化在国际投资法中的扩张》的报告。她主要围绕气候变化在国际投资法中扩张的实体法路径、程序法路径以及气候变化在国际投资法中扩张的理由与实践三部分展开。实体法路径是指,在序言条款、准入条款、促进便利条款、规制权条款、链接条款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等条款中纳入有关气候变化的规定。程序法路径有二:一是以投资者-国家仲裁方式解决气候变化争端;二是利用磋商和专家组机制解决气候变化分歧。韩教授认为,气候变化在国际投资法中扩张的原因在于气候变化与投资中的其他问题存在相互关联。

研究所老师和博士生积极参与讨论,并就韩教授的报告提出一系列问题,例如,气候变化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是以独立条款出现还是包含在其他条款项下?环境条款与气候变化条款的关系为何?气候变化条款的特殊性为何?韩教授认为,目前绝大多数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均未规定独立的气候变化条款,甚至有些投资协定中也无独立的环境条款,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问题多包含在其他条款项下。

房东副教授

2021年5月8日,本学期“第六次午餐会”由房东副教授以他正在撰写的学术论文《“作为例外的不履行”:多边贸易体制中单边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解释》为交流主题。中国在“中美贸易战”中针对美国惩罚性关税采取的单边反制措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合法性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中方反制措施在一般国际法中的合法性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其一,中国可以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关于“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的规定;其二,中国可以援引《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关于针对国际不法行为采取“反措施”的规定;其三,中国可以援引《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关于“危急情况”的规定。文章在分析中方反制措施在WTO体制中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三种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合法性解释路径:作为例外的不履行。

在讨论环节,多位老师对如何完善该论文提出各种建议。徐崇利教授认为论文需要对“作为例外的不履行”的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例如指明“例外”是对什么的例外?如何不履行?何时适用该原则?如何界定适用范围?这些问题和讨论,令房老师受益匪浅。

龚宇副教授

2021年5月12日,本学期“第七次午餐会”由龚宇副教授主讲。他主讲的是《国家域外管辖的法律逻辑评析——对“荷花号”案的再思考》一文。“荷花号”案首次阐述了国家管辖权的一般法理,并开启了域外管辖问题上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法无授权不可为”两种法律逻辑之争。他认为,上述两种法律逻辑看似矛盾,实则建立在不同法律前提基础上,因而并无本质冲突;另外,从实际效果看,二者可谓殊途同归。

在讨论环节,与会师生纷纷发言,提出问题和建议。例如,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否包括立法?域外管辖与长臂管辖有何区别?龚宇副教授认为,学理上通常将立法管辖排除在域外管辖之外,但并不意味着国内法在域外绝对不适用。长臂管辖原本是美国国内法上的概念,目前已被泛化,所有域外管辖都可以装进长臂管辖的筐里。

陈欣副教授

2021年5月19日,本学期“第八次午餐会”由陈欣副教授主讲。她报告的是她正在准备撰写的学术论文选题《数字货币清算系统的法律监管与中国的参与》。她主要围绕支付清算方式的创新、数字货币对国际支付清算系统的影响、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清算系统的规制和我国的参与四部分展开。

在讨论环节,多位老师和博士生发言。杨帆助理教授提问,数字货币体系内有无宏观经济逻辑?于飞教授提问,传统的货币监管体系是否无法提供对数字货币清算的监管?2020级在读博士生吴一楷提问,私人数字货币和央行数字货币都是采用区块链技术,中央发行货币的强监管性(中心化)与技术上的“去中心化”的矛盾是怎么理解的?陈欣副教授认为,区块链技术强调的是技术层面上的去中心化,在对于货币的外部监管上是必要的。虽然我国央行所采取的数字货币同样采用这种技术,但是我们没有像外国一样对私人数字货币纳入证券、期货等范围进行调整。即使中国也不存在私人数字货币,但是监管问题在中国是极为重要的。

午餐会得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的友情赞助,特此鸣谢!


图文/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单菊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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