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民商法论坛第23期:《权益区分保护和违法性要件》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5-24 | 阅读数:

2021年5月14日晚7点,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师生期待已久的,主题为《权益区分保护和违法性要件》讲座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次讲座有幸请到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方新军教授作为主讲嘉宾,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郑永宽教授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现场参加人员还包括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徐国栋教授、何丽新教授、郑晓剑副院长、齐云助理教授,此外还有不少慕名而来的校友,以及研究生、本科生出席聆听,求知氛围浓厚,现场气氛甚佳。

针对此次讲座的主题,方新军教授首先讲述了这一问题的由来,即侵权责任法中是否需要违法性要件。对这一问题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小问题:其一,权益区分保护和违法性要件的存废,其中违法性要件的存废是民法学界更多的关注点。其二,权益区分保护和结果不法、行为不法的区分问题,这涉及权益区分保护还是等同保护的问题,奥地利采行为不法说,王泽鉴教授则是主张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并存说,在这一问题上,后期学说理论并未结合权益区分保护或等同保护进行分析。其三,权益侵害和违法性要件的关系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并未采用违法性要件,因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中并未出现“不法”字样。但不可否认的是,违法性要件对认定侵权责任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只能通过结果不法的方式予以认定,这也是判断一个损害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的关键。

随后,方新军教授又结合历史发展,讲述了违法性要件的缘起,违法性要件是指在对不法行为的分析中,通过过错要素区分而认知的。罗马法中即已存在不法行为或不法事实的表述,耶林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违法性和过错区分的法学家,他是从刑罚概念开始分析的,他认为在罗马法中,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的区分已经十分明显,但是在小偷的情形,既有客观不法,也有主观不法。德国的刑法学者最终形成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结合,即为整体的不法行为。

之后,方新军教授又介绍了违法性要件的功能,主要就是通过违法性,判断损害本身是否具有可赔偿性。违法性要件具有过错要件无法替代的功能,因为它可以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其遭受的损害是否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考虑原被告的利益平衡,违法性认定是判断过错是否存在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在无过错责任中,违法性仍然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必备要素,只是不要求主观不法即过错的存在,以核设施损害为例,单纯的客观不法将导致无过错责任的产生。

同时,方新军教授通过结合一些理论学说,阐述了结果不法说和权益区分保护的关系。目前虽然居于通说地位的仍是结果不法说,但是它受到了行为不法说的挑战。但就事实情况而言,结果不法说仍然具有非常好的理论说明力,在司法实务中也易于操作,它能够非常好地为权益区分提供判断方法。行为不法说会导致违法性和过错的混淆,而且自身学派林立,由此发展出来的理论过于复杂,同时它是从刑法理论中发展出来的,民法和刑法的价值取向是不一致的,因此在刑法中具有合理性的观点,在民法中未必合理。持行为不法说的学者一般会举产品责任的例子来说明结果不法说存在的解释力不足的问题。但这个例子不能对结果不法说造成致命打击,因为制造商可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免责,这就说明行为不法说的立论基础是,法律规范都是针对人规定的,总是指向人的行为。坚持结果不法说,是因为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是以产生损害结果为前提的。

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方新军教授论述了违法性和权益侵害、损害之间的关系。其一是权益侵害和违法性之间的关系,此时仍应采用结果不法说的解释论,权益侵害要件是违法性要件的另一种表述。其二是损害和权益侵害之间的关系,损害不是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而是损害赔偿的要件,必须是结果不法,且过错无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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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持续两个小时,方新军教授独特的见解、渊博的学识、生动的语言、丰富的阅历令人受益匪浅。尾声之际,徐国栋教授对方新军教授的研究方向做出了极大赞誉,认为他实则研究民法哲学,并且敏锐地注意到了原《合同法》第51条删除的新消息。在场的师生们和方新军教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针对大家的问题,方新军教授指出,损害是事实概念,而权利是制度概念,物权行为的不变动,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最后,讲座在全场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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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方芳

图/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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