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金融法论坛(总第66期)之“数字平台反垄断若干问题”顺利举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1-04-26 | 阅读数:

2021年4月20日晚,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总第66期)在厦大法学院B521教室如期举行。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是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学科共建项目,至今已举办66期。本次活动有幸邀请到著名经济法学者孙晋教授作为主讲嘉宾,并由刘志云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阳建勋副教授、王宗涛副教授、王俊副教授、毛海栋助理教授、史欣媛助理教授以及厦大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本硕博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孙晋教授现任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十大杰出法学家,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新疆大学“天山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亚洲竞争法协会(ACA)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鉴定专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专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与反垄断专家,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北省纪委监察厅民商事法律顾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组首席专家(召集人),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竞争法律与政策委员会专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疑难案件咨询委员会专家,湖北省七五普法讲师团专家,武汉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创会会长;2007年-2008年受中组部教育部指派援疆担任新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14年-2015年参加中央六部委“双千计划”担任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19年2月-3月在中共中央党校进修学习;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教育部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湖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逾50项;在《中国法学》、《中国法学》(英文版)、《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现代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加拿大社会科学》等中外报刊公开发表论文130余篇,逾10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在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出版专著11部、主编《现代经济法学》、《竞争法原论》、《商法学》等教材9本。多项成果获得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湖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武汉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优秀青年论文奖。

精彩主讲

孙教授首先感谢了刘志云教授的邀请,感谢厦大法学院与经济法同仁。本次来金融法中心举办讲座是孙晋教授时隔二十年再次来到厦大,孙晋教授回忆了与厦大的渊源,直言厦大是他学术的起点。

简单的开场白后便是精彩的主讲,孙晋教授以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作为引入点,数字经济近几年来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有着较大的发展,目前数字经济成为我国的一张名片,并且发展的后劲十足。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因此,讲座的第一部分孙晋教授介绍了为什么中央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相提并论,主要原因有数字平台垄断愈演愈烈、数字平台反垄断成为世界潮流、资本扩张产融结合危及金融稳定。孙晋教授结合了滴滴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3Q大战”等典型案例充分介绍了数字平台垄断加剧对市场竞争、社会公平、技术创新的不利影响,顺应国际社会反垄断的潮流,加大数字平台反垄断力度有助于建设更加完善的国内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享发展。

讲座的第二部分孙晋教授主要讨论了现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孙晋教授表示自己认可中央将“包容审慎监管”确立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原则,但实践中执法机关曲解、误读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将其理解为弱监管、不监管。早期的弱监管甚至是不监管给了数字平台足够的成长空间与发展空间,但由于监管机构的观念未及时转变,导致数字平台的问题日积月累。除此之外,数字平台的自我规制与激励性监管长期被忽略,而反垄断监管和行业监管各自为政致使平台监管碎片化,容易导致监管套利和监管逃逸。在我国还有从计划经济转型以来易于出现的更典型问题——“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循环和监管悖论。“一管就死”有两个衍生的具体表现:一是“层层加码”,二是“一刀切”。“一放就乱”也有两个衍生的具体表现:一是“放手不管”,二是“以罚代管”,甚至“鼓励式处罚”。“一管就死”和“一放就乱”之间不是孤立的,政策性运动式监管总是在“放纵”和“严管”之间摇摆,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治乱循环几乎是运动式监管的终极宿命。以上诸多问题导致对数字平台的监管结果或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或宽严皆失,有害于法治的公平、恒定、权威和可预期。

由于现行监管存在着以上较为明显的问题,因此孙晋教授认为反垄断监管应该避免走向极端,不能重蹈治乱循环的覆辙,监管的转型与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展开了讲座的第三部分——数字经济特征下中国的数字经济平台需要什么样的监管创新。在讲座的第二部分中孙晋教授已经谈到执法机关对包容审慎监管的曲解与异化问题,因此反垄断监管未来的发展中,执法机关应当贯彻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政策,遵循法制化原则、科学化原则;在执法方向上应该转向公平公正监管,改变传统反垄断监管一定程度和范围呈现运动式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通过中立性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机制上构建超级协同监管体制,针对现行监管的碎片化问题,孙晋教授认为应当构筑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互助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尊重《反垄断法》“经济宪法”地位的基础上实现不同监管部门多元共治、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在具体的方法上应重视自我规制与激励性监管,可以采用承诺制、行政指导制、开表彰会等具体激励手段调动企业自我规制的内在动力;工具上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及其技术赋能,借助数字技术推动“互联网+监管”的智慧监管等新监管工具不断涌现,有助于及时回应平台反垄断监管新需求,也契合数字平台创新的技术性本质特征。

讲座的最后,孙晋教授总结道,政府加强监管的手伸出去容易,收回来难,一个有良知的学者,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既要有唤醒监管执法的能力与自信,又要有阻止执法权蛮干犯错的智慧与勇气。

讨论交流

聆听了孙晋教授精彩的分享后,老师同学们都有了许多新的思考,与孙晋教授展开了一番讨论。

刘志云教授首先感谢了孙晋教授百忙之中为我们带来的讲座,孙晋教授作为最前沿的经济法学者,讨论问题的深度与广度令人佩服。孙晋教授将理论与实践深度结合,也为经济法学科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与思路——以前沿的实践支撑前沿的理论。刘志云教授再次感谢孙晋教授两个半小时的传经送宝,其分享知识的真诚与学者的敬业同样使人动容。

王俊副教授向孙晋教授提问道,在扬子江药业集团转售价格维持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未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并且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仅从其市场规模大、品牌价值高、排名第一等因素考虑,是否并未遵循《反垄断法》中规定的考量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孙晋教授回答道自己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这个案件,孙晋教授以扬子江药业集团与合肥医工医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为例,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合同纠纷问题,但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国家整治原材料上涨的背景下诉合肥医工医药有限公司垄断原材料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法院判定合肥医工医药有限公司败诉,由此反映了反垄断法的片面监管思维。孙晋教授强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无论如何要回到《反垄断法》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相关行为的定性都要从法律层面出发,提倡合理分析原则。

2018级法律硕士罗春阳提出,一些大型数字平台卡住了重要的生态位,对于这样的公司需要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那么监管过程中是否应当进行一些引导与回应。

孙晋教授认为,《公司法》固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政策性的主张应当回归法律层面,例如企业合法经营,就应该认为其尽到了基本的社会责任,尊重了社会秩序,不应当在法律之外要求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监管过程中首先维护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可以通过激励性监管激发其社会责任承担的积极性,提倡企业道德层面、国家层面的责任,但不应当泛化法律责任。

2019级博士研究生潘璐提问道,平台经济有着很强的“马太效应”,相对于传统行业更容易达到垄断地位,解除该地位也较为困难,2007年《反垄断法》制定之时平台经济发展较弱,时至今日就相关市场界定、经营者集中等标准的判断是否已经不适合平台经济的发展。

孙晋教授认为,对平台企业来讲,其他企业如果没有颠覆性的创新,很难推翻头部企业的地位,早期的《反垄断法》秉持“大即是恶”的观点,如今这个观点已经式微,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孙晋教授赞同潘璐博士研究生提出的观点,数字平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与活跃性,因此对于其垄断地位的监管,不应过分强调其垄断地位本身,而更应该重视数字平台垄断的结果,通过判断数字平台是否滥用市场主体地位、是否与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来进行监管执法。

由于在场的观众以学生为主,孙晋教授作为《法学评论》的编辑,还鼓励同学们向《法学评论》投稿,并且从编辑的角度出发,对同学们写文章、发文章提出了关键的几个注意点,强调写文章必须要有好选题、好视角,要有独特的研究方法与真问题、真研究、真知灼见。

尾声

孙晋教授带来的这场讲座可谓是思维与学术的盛宴,在专业知识的讲解中穿插着生动详实的案例,幽默风趣的语言中体现的是深厚的学术底蕴与丰富的实践经历,让老师同学们受益良多,收获满满。刘志云教授盛情邀请孙晋教授今后常到厦大相聚,老师同学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孙晋教授的精彩分享,期待孙晋教授下一次莅临!

文/陈诗馨

图/刘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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