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监察法规制定权——华人策略综合讨论“立法·法理学”第11期读书会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0-11-27 | 阅读数:

华人策略综合讨论“立法·法理学”第11期读书会于2020年11月25日在法学院B220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读书会由博士生肖恒主持,博士生张可汇报论文。郑金雄教授、程庆栋助理教授、王翔助理教授出席本次会议,法理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共三十余人围绕“聚焦监察法规制定权”主题进行学术交流探讨。

会初,宋方青教授提出,希望同学们以读书会的形式开阔思维,通过对法理学的相关话题进行文献梳理、讨论,提升阅读能力及写作水平,做出创新性尝试、形成研究成果。

会议主讲环节由报告人2018级博士研究生张可就《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依据、范围与立法制度衔接》一文进行分享。报告人通过介绍监察法规制定权的产生和演进背景引入话题,深入讨论了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的的正当基础和确权步骤。提出应遵循《立法法》初步确认,《宪法》最终确认的路径。在此基础上,廓清了立法权限范围,即监察法规制定权限范围应当包括执行法律规定和履行领导职责的事项。报告人认为下一阶段的紧迫任务是,在《决定》基础上,实现监察法规制定权与现有立法制度之衔接,以厘定监察法规效力位阶,规范制定程序,构建立法监督体系。

针对本篇文章的分享,与谈人2019级博士研究生龚李玲提出:第一,文章中二级标题“正当性基础”涵盖范围比一级标题“依据”广,建议报告人对文章标题进行调整;第二,制定权主体为什么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话题,在赋权的意义项下讨论,两者关联度不高;第三,“依据”和“意义”的概念是否能够等同。与谈人认为,“依据”是面对过去已经存在的东西进行创立。而“意义”的范围更广,更多是该项权利面向未来将会产生的好的效果。而该文章讨论“意义”居多,和“依据”存在现实偏差;第四,正当性概念太大。正当性范围属于解释性概念,不同学者不同阶段有不同看法,建议报告人补充理论依据进行论证以增强文章严谨性。

与谈人2019级博士研究生张向宇提出,文章中“补足”和“补足的必要性分析”是不同概念,建议报告人对此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同时,与谈人肯定了报告人的写作模式,如:文章整体行文规范,摘要前后呼应,脚注参见和全文引用详细完整等。

与谈人2017级博士研究生邱子键认为,《决定》是一种授权立法,而授权立法是不完善的,提出使用能动性较大的赋权立法。同时指出文章中立法权限类型分类存在问题,建议报告人对文章内容设置进行调整。

程庆栋老师在肯定上述同学观点后,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文章的题目范围太大,涉及问题过多;第二,建议多关注监察法规的独特性。第三,相关部分要着重探讨授权立法的本源问题。

王翔老师建议报告人对文章的标题进行调整,同时指出了文章一级标题之间关联度过低的问题。

此外,郑金雄老师做了补充。本次报告人的文章排版与形式规范完整,同学们应学习并重视文章的形式规范性。同时郑金雄老师从读者的视角对文章的写作逻辑进行了分析,指出写作过程中应该时刻保持读者思维,有利于提高文章的易读性和传播力。

会末,郑金雄老师总结了本次读书会的思想结晶,充分表达了对此次读书会的肯定,认为这一期读书会讨论深入、严谨、激烈。同时,老师对大家提出了殷切的期许:学术需要熏陶,希望大家可以在学术中不断进步。至此,本次读书会活动在意犹未尽的讨论声中落下帷幕。感谢报告人带来的精彩分享,感谢郑金雄老师、程庆栋老师、王翔老师的悉心指导。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次读书会到来!

文/王姗 图/刘璇、刘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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