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与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协办,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在重庆市顺利举行。来自全国20多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我院何丽新教授、博士后阎语与博士研究生朱欣蕾、徐婧、陈昊泽、许新承、硕士研究生陈易、胡霖琦、罗紫译、郑舒涵共1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以“保险市场供给侧改革与保险法完善”为主题,并围绕“保险法修改之理念更新”、“保险法修改之规则完善”、“新型保险产品的法律审视”、“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法律评价”、“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与保险法完善”、“人身保险市场供给侧改革与保险法完善”、“财产保险市场供给侧改革与保险法完善”与“《民法典》颁布与保险法实施”等议题展开。
在会议首日下午的议程中,我院何丽新教授主持了“保险法修改之规则完善”分会场专题讨论,并作为谈论嘉宾出席“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法律评价”专项议程,分析财产保险受益人条款、安全检查条款与比例赔付条款等法律问题。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条款,何丽新教授认为:保险责任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履约责任,本案中的受益人只涉及履行对象的问题,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履行对象。对于安全检查条款,何丽新教授认为《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安全检查义务可以拓展到人身保险领域里,被保险人也有安全管理、健康管理的责任。
我院阎语博士后就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展开了发言,详细说明了强制内责险的优势及正当性,并同时认为强制内责险也会引发一定风险,应完善强制内责险的外部辅助机制,如加强保险协会协同作用、将保险人自身的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融入国家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连带责任内部的再分配机制及构建保费回溯索引体系等方式;并规范强制内责险的内部规范,如谨慎设计承保的范围,对环境自身损害及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准确估算和精准衡量及限制被保险人范围。
我院博士研究生徐婧在其“‘健康中国’发展战略中的健康管理服务与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衔接与调适”发言中认为,在“健康中国”发展战略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体系成为响应时代号召的重要要求。健康保险是当前健康管理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应关注健康管理服务对健康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积极意义,剖析健康管理服务如何作用于健康保险,在保障不可抗辩条款效力的基础上,弥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告知懈怠,促进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之间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应。
我院博士研究生许新承在对“互联网保险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的反思与重构”的讨论中指出,现行互联网保险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主要面临提示说明范围不明确、提示说明方式的效力存在争议、说明程度标准缺乏可行性等困境。可以通过引入“重要事项”判定标准、将重要事项条款的阅读设置为网络投保流程中的必经步骤、以“分段强制确认”代替“概括性点击确认”、建立说明程度标准的“二阶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标准认定。
我院博士研究生陈昊泽在“论日本法上的保险冷静期”主题发言中指出,在保险自由化进程中,日本保险冷静期制度诞生于行业自律规范,逐渐形成了以《日本保险业法》第309条为首的多层次规范体系,要求制度实质性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做好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人间的利益平衡。中国正处在保险冷静期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升至法律的过程中,基于日本立法经验,提出应放弃“犹豫期”转采“冷静期”为命名方式,明示保险冷静期制度的法定性,以公私法双轨建构保险冷静期制度。
我院博士研究生朱欣蕾从以往养老保险的讨论视角出发,对于当下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问题,认为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以房养老保险亦是老龄化社会催生的产物之一。居住权在《民法典》的正式确立后,以房养老曾面对的困境将被打破,住房反向抵押等传统以房养老产品将会被居住权逐步取代。居住权有望催生出更多综合优化的养老产品。但《民法典》现有的居住权制度仍旧难以跳出人役权观念的限制,在权利设立与消灭上的不足、缺乏投资性居住权规制的种种问题有可能影响居住权在未来发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
本次会议共收录学术论文100余篇,我院师生所提交的论文受到大会高度评价,其中由我院博士后阎语与何丽新教授合作撰写的《再论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文获评论文二等奖,博士研究生陈昊泽撰写的《论日本法上的保险冷静期》一文荣获论文三等奖,博士研究生徐婧撰写的《“健康中国”发展战略中的健康管理服务与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衔接与调适》一文荣获论文优秀奖,体现出我院师生的学术风采。
文:胡霖琦
图:保险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