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法学大讲堂·王志强教授主讲《国家权力形态与司法技术》

发布人: 薛雪阳 | 发布时间: 2020-07-30 | 阅读数:

webwxgetmsgimg.jpg

2020年7月29日晚七点,华人策略综合讨论至善法学大讲堂第十五讲——“国家权力形态与司法技术”如期在线上开讲。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教授主讲,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周东平教授主持。

1713721174.jpg

讲座正式开始前,周东平教授对王志强教授莅临至善法学大讲堂表示了欢迎,对王教授的学术背景进行了介绍,并对至善法学大讲堂系列讲座进行了简要说明。王教授讲座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引言部分,从“治乱循环”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核心问题和既有研究;第三,“政法型法”与“司法型法”;第四,司法技术(以十八世纪为中心);第五,国家权力形态;第六,余论。

首先,王教授以历史学家王家范教授在《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中的两段话作为开启讲座的引语。其提到,若不能对制度根本进行变革,而仅仅通过统治团体的变化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对治乱分合的反思、对制度的追问,实际上亦是当前我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切反省的问题,即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的现代化。随后,王教授引用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关于“新时代政法干警要有智商、情商、媒商”的讲话,指出其中要求正是法学实践工作者经常读到的内容,对司法工作指引性的要求从这段文字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王教授提出了如何提高运用法律能力;如何通盘考虑法理、情理,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结合,保证其自洽性;如何理解在中国社会里运作的法等问题。

WechatIMG9

其次,王教授围绕法律东方主义对核心问题与既有研究进行了论述。其对法律东方主义(Legal Orientalism)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介绍,并介绍了两本相关书籍的内容。一本是美国法学家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书中借用萨义德东方主义概念,从西方中心主义出发,把非西方社会中进行社会管理的现象加以法律化的认定;另一本是华裔加拿大学者陈利的《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其后,王教授对韦伯的相关思想进行了阐述,根据形式与实质、理性与非理性等组合,形成四种法律类型形态,中国被归为实质类型,西方法律归为形式类型。

webwxgetmsgimg (1).jpg

在比较东西方法区别时,王教授借助一张漫画进行了形象的说明(如上所示),太阳代表法律的最高价值,云层则代表法。在西方,法的呈现以一种无缝对接的法的体系性为特征,法律的具体规则体系必须没有漏洞,完整覆盖,事事有法可依,例如《法国民法典》正是其完美体现。但实践中往往出现悖论,即法律实际上存在漏洞,例如:随着社会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具体案件具有特殊性;法律之间还会存在矛盾;形式主义适用会造成不公平。而通过法律解释进行填补,这是西方式的典型。而在东方,天空云彩与西方表现出不一样的状态,云层不是密不透风的,太阳可以通过云层过滤或不通过云层照耀到地上万物。在东方人看来,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条款数量有限,而客观发生的情况没有穷尽,不可能预先知晓或研判。总而言之,西方法是规则型的法,通过适用规则的形式获得执行。而东方法虽然有制定法,但是不周延,其权威性较低。王教授对于规则与非规则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法的目的是实现“公”,即大家都能接受的至正至公,这便是法需实现的目的。王教授提到公论的理念与产生,并对寺田浩明等学者的分析进行了阐述。

接着,王教授对政法型法与司法型进行了辩证分析,将其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规范层面,其中包括法与权力关联度、工具性与价值性、侧重规范的领域;第二层面为运行层面,其中包括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作为裁断理由、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和专门性、结果偏离的容错度及标准确定。其中,王教授对工具性与价值性进行了着重阐释,政法型法是以中国法为原型,强调其工具性而弱化其价值性,而司法型法则以西方社会为标准类型。

其后,王教授以十八世纪为时间坐标,对其中司法技术进行了讲述,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为事实判断,其往往决定司法最核心问题的技术手段,如何通过各种证据发现真实,包括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民事案件证明程序。在讲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时,王教授提到其实客观真实并不多,更多的是司法所能把握到的真实,并以《罗生门》为例,说明即使是亲历者,站在不同立场上所提供的描述与证据都不同。第二方面为法律适用,包括刑事案件中类型化规范与归纳演绎论证、民事案件中情理法与类型化规则。讲述过程中,王教授结合法律史相关内容(如清代刑案办理规则)以及真实案例(如“许霆案”),进行了详细讲解。

随后,王教授进入对国家权力形态部分的阐述,其中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地方权力集中;第二,薪资官僚制;第三,案卷可信度;第四,案犯自我保护的口供要件、书面审理的局限、增加构陷和造假难度。其指出了权力结构与证据要求之间的深刻关联。讲解过程中,王教授旁征博引,并参照西汉大一统时期与罗马时期地图,对不同权力形态进行了比较。

最后,王教授以历史的解读与解释、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革命、理想类型分析及其局限为结尾,提到当前中国的证明标准已高于西方,并对国家权力形态与司法技术的讲座主题进行了概括与升华。

讲座结束后,周东平教授对王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对王教授的讲演表达了诚挚感谢,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就其中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与见解,期盼未来与王教授进行更多学术交流与探讨。周东平教授代宋方青院长对王院长长期对厦门大学的关心表示了诚挚感谢,转达了宋院长关于加强两院合作交流的良好愿望,期盼复旦大学法学院与华人策略综合讨论今后有更多合作。

文/吴旭阳

图/吴旭阳 李力炜

上一条:至善法学大讲堂·左卫民教授主讲《反思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人工智能》

下一条:争创一流党建,引领一流学科——法学院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在江西瑞金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