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股份公司”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阅读数:

20191127日晚7点,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举办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股份公司——意大利法和欧盟法的启示及其问题”讲座在法学院B137报告厅顺利举行,讲座由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室教授毛里奇奥•昂扎(Maurizio Onza)教授主讲,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徐国栋教授主持。现场气氛热烈,大家对昂扎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徐国栋教授对毛里奇奥•昂扎教授的学术成就进行了详细介绍,这些充满着真情实感的叙述更是提升了听众们的求知热情,本次讲座就在大家期待的目光和热烈的掌声之中开场。

讲座伊始,昂扎教授指出他想尝试用特别的法律视角来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主题,从而明确限定研究主题的语词。首先他点明,这个主题与“企业”——从事财富生产经济活动的任何实体有关,并且企业的活动开展容易产生“责任”及进一步的“社会的”责任,这两个术语应当分别探讨:“责任”一词在法律词典中表示财产担保和损害赔偿义务这两方面的含义。对于损害赔偿义务,应注意阿奎流斯责任(非自治性规则)与合同责任(自治性规则)之间的区别往往导致在举证责任分配和时效期间方面的规则差异,并且合同责任表现出对受害方更有利的规则。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就是集中在“责任”的第二种含义,即损害赔偿义务上,与识别在什么条件下对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有关。

之后昂扎教授继续深入讲述,确定“社会的”这一词的含义更加复杂,“社会损害”以影响一个(或某个特征)群体(以有组织的方式共同生活的多数人)来作为参照点,可基于其范围、经济价值和性质判断一个损害是否可被称为“社会损害”,这导致本研究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即企业为了避免此类损害,必须采取合法行为,即必须遵守防止此类损害的规则,此时在文本资料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可能决定实际发生的责任是归属于合同责任或者阿奎流斯责任,至少从受害方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规则意义。第二步为,作为上述意义上的“社会损害”,通常需要(但不是必须)一个规模大的企业(作为主体),以致于它能造成数量和质量上都较大的危害。

昂扎教授为股份公司中赔偿责任的保护技术描绘了一份详图,指明要区分股份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同一股份公司的管理者和实际控制者承担赔偿责任。当股份公司作为侵害主体时,原则上适用合同责任和阿奎流斯法责任的共同规则,在没有特定规则的情况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可用于要求公司集团(母公司)的领导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弥补可归因于附属公司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达到关述意义上的“社会的”程度);有一些规则规定,当犯罪发生时,也将以经济制裁“惩罚”公司(所有公司,不仅仅是股份公司。当管理者和实际控制者作为侵害主体时,其责任是恢复给公司、公司债权人和单个股东或者第三人等造成的损失,详细阐述即为: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是一种旨在赔偿集体损害的责任;对单个股东或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用于补偿不与他人分担之损害的责任,即直接损害股东或第三人的财产。此时仍可以发现责任一词的两层含义:首先是作为股东,承担公司法人义务的财产担保责任;其次是作为股东,对可归责于公司的不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引发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责任问题。这些问题在意大利由于缺乏成文法规则,引起了很多争议,一部分学说倾向于以上述两种方式承认股东的责任;而判例基本上倾向于不承认这种责任。

在草拟了重构图之后,昂扎教授就从成文法出发来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可能实施的方案。他列举并讲述了对在受监管市场上市的大型股份公司强加了每个财务年度编制并在市场上公开非财务性报告书的义务的2016年第254号法令,以及涉及福利企业的2015年第208号法律,和在金融市场法中,广泛地使用由行业协会制定可以在市场上被自愿地采用的行为守则作为行为模型和标准的实例;以及最近被2019年第14号法令修改的《意大利民法典》第2086条中有关企业破产与危机的准则。

在讲座的结尾,昂扎教授对未来做了展望,他认为也许企业社会责任在将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在特定市场中运营的公司,应激励有道德的行为,并设想专业运营商对受到损害的目标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无论以何种身份)负有责任,以及要预防和阻止因使用人工智能而造成的损害。

交流环节中,在徐国栋教授的主持和引领下,同学们对昂扎教授讲座的内容积极提出自己的疑问。昂扎教授分别就股份公司的披露义务、公司能否作为犯罪主体、在操作实际规定过程中应如何平衡阿奎流斯责任与合同责任,以及披露信息是否对不上市的股份公司不公平、专业运营商词义的解释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周平奇博士用意大利语与昂扎教授探讨了财产与非财产损害的区分标准是否可以从经济上加以量化,意大利法针对企业是否存在类似侵辱之诉的规定问题。徐国栋教授也适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及对提出问题的同学们表示了赞赏。

最后,徐国栋教授指出,应该就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问题进行讨论,昂扎教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为:应由决定使用人工智能产品的人承担责任。最后,徐国栋教授向讲稿的翻译者博士研究生朱正远、校对者齐云副教授致以谢意,并再次感谢昂扎教授为大家带来精彩的学术盛宴,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田方芳

/杜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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