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远大”金融法读书会(第十二期)之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19-11-07 | 阅读数:

2019年11月4日晚7点,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在法学院B521教室成功举办了厦大“远大”金融法读书会(总第十二期)。该活动为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同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学科共建项目,将定期举办。本次读书会主题为“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由201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黄真真、潘灵蕴和涂坤担任主讲人。房产税这一近年来的热点问题也吸引了来自法学院的经济法、民商法、法理学、财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专业以及来自其他学校的本硕博共20余名同学的参与。

在兼任主持的黄真真同学进行简短介绍后,读书会正式开始。首先由黄真真从《房地产周期》这本书出发,通过对房产税的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将房产税与诸如物业税、房地产税等概念进行界定和辨析,并从历史的角度梳理我国古代到近代与房产税相关的制度、政策,以此阐明我国的房产税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同时她将建国后我国对房产税的探索分为城市房地产税阶段、房产税改革摸索阶段、房地产税立法阶段,纵向展现了新中国成立后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此之后,黄真真分析了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情况,并着重通过对两地的改革进行比较,得出了上海政策更加人性化,重庆的税收用途更加清晰等不同点以及两地的征收对象都针对新增购房,以及均采取差别化税率等共同点。最后,黄真真简要列举了美、英、日、韩等国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房产税的实践经验,指出了上述制度对我国的房产税制度有着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改革方向等方面的启示。

第二位进行分享的涂坤同学以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和其必要性为主题,以影响的原因——影响的程度——影响的方式——房产税的存在必要性为思路主线,结合自己的思考得出了房产税虽然难以在长期有效影响房价,但由于其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房产税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的结论。值得一提的是,在具体分析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程度以及影响方式的过程中,涂坤同学运用了金融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做到了运用多学科视角分析问题,引用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和建模分析方法,将此问题分析的较为透彻,收获了评议人和参与同学的一致好评。

第三位主讲的潘灵蕴同学对目前房产税的现行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的改革建议。潘灵蕴首先指出了在其他同期税种已经多次修改的同时,现行的房产法几乎没有进行过大规模改动,并对沪渝两地的试点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存在无相关文件授权和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可能。此后又归纳总结了房产税征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过于僵硬且改革后税率偏低、配套措施不完善共五项问题。同时针对上述问题,她也相应地给出了优化税率结构、对计税依据进行改革、扩大征收范围、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议;并着重阐述了“租税费一体化”这一体制,即通过明文立法为地方税打造主体税种,并在出现分歧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防止其成为政策性工具;也要对土地出让金制度进行改革,减轻房屋所有人的收入负担以平衡其财产支出;与此同时,应该理清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存在的诸多收费项目,清理相关收费,以明税、减租、清费三种手段来整合清理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制度。

在评议环节中,18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郭江在对三位同学关于分享内容的充分准备和深入思考给予了肯定的同时,也针对本次分享给出了加强每一部分与主题相关性、主讲人应当加强沟通、在进行展示时应当尽量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路进行以使逻辑清晰的宝贵建议。而针对分享中具体有关房产税的问题,郭江认为三位主讲人在发现了上海和重庆作为改革试点政策的不同点的同时,可以继续深入挖掘造成这种现象的内在因素,尤其是应当思考改革政策出台后重庆的房价在一段时间内趋于稳定的原因;同时针对诸如等不同种类的房屋房产税对其价格的影响应当进行分情况讨论。

18级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刘博涵作为第二位评议人再次强调了内容和题目的联系的重要性,并指出了目前在我国的房产税改革中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试点仅限于上海重庆两地,税率较低导致发挥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最后他对接下来进行读书分享的同学也提出了建议:在进行研究时应具备问题意识,针对提出的问题在了解了学界的主要观点后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分析。

最后评议的是18级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温长庆,在对前面两位评议人给出的建议表示肯定后,他对三位主讲人分享的内容的主题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补充:

1.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在我国具有特殊性,作为纯地方税种,在不同地域进行推行会有不同程度的阻力,在欠发达地区房产税进行推广势必将会遭遇更大的难题;

2.我国目前的房产税本质上源于特殊的我国土地所有制,其并非类似国外的土地私有制,并由此形成了房地管理的两套体系。目前较发达地区城市化放缓,其房地产市场上的交易对象主要为存量房时,政府难于征收土地出让金,因此转换到对存量住房进行征税,由此可见,房产税应视为替代性财政收入;

3.在推行房产税后可能会将房产作为负现金流资产,造成一系列的影响。温长庆指出目前的租售比目前1.5%左右的比率,分析了目前租售比超过了现金流所承载的幅度,在房产税替代土地出让金后,为了保证净收益,只能提高租金,这会为租户造成更大的负担,导致劳动力逃离城市;

4.关于免征条件问题,温长庆逐一分析了房产税对首套免征、人均面积免征和仅对增量住房征税会带来的不同问题;

5.在房产税开征后,他提出了中产阶级收入不高,居住的房子价格多为“千万豪宅”这一社会现象导致的高税基高税费高房价问题,中产阶级能否应对这一问题,其他同学也纷纷参与了讨论中。

在接下来的提问环节中,18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李洁首先向评议人提出:我国能否参考美国在征收房产税时以房产税抵减所得税这一机制来减轻税负压力

评议人温长庆回答道:这是一条可以参考的改革路径,这些关于其他税种的调试和转换的实施目的实际上是使得新税种开征时税收负担达到不低于制度改革前的标准。

随后李洁对主讲人的分享内容提出了建议,她指出了应当在分享时应当着力讨论房产税与其他与其密切联系的税种的联系,并指出房产税在农村征收的可能性较低,主要由于其住房是以宅基地为基础,不具备征收的条件,相对具备征收可能性的只在某些农村集中化建立小区的情形中,存在房地产征收的“灰色地带”。

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范祯炳提问:在进行税费一体化的过程中能否类比之前的增值税“营改增”改革,将其他全部纳入以统一标准,降低执法成本;同时,他向主讲人潘灵蕴提问了其分享内容中有关“减租”的具体意思

潘灵蕴回答:减租在“租税费一体化”体制中意味着在推行房产税的同时,逐步减少土地出让金 ,而对于税制改革的她的想法是将流转过程归于增值税 房屋的保有环节则由房产税征收。

19级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梁杨的提问主要针对的是3月份内蒙古自治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房产税改革,在本次讲座中没有一并分析的情况。

黄真真回答:主讲人们在准备过程中注意到了这一现象,通过研究其相关规章制度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的改革仍然引用了目前的适用的《暂行条例》,与沪渝两地不同,不是主要针对保有环节征税,其主要体现的是降税而非征税对象的变化。

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吴旭东,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张龙翔,19级法律硕士史白雪等同学也对主讲人进行了提问,主讲人一一予以解答。接下来在场的同学们对其他国家的房地产征税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房产税出台后的影响、我国房价为何如此之高等多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讨论,一时间教室内的各位同学踊跃地表达自己的看法,随处可见思维的碰撞和激荡。

 两小时在同学们的分享与交流中很快过去,本次读书会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顺利结束。在这次读书会上,无论是三位主讲人准备充足的讲解,还是评议人们精彩的评议和补充以及同学们的问答与讨论,都让参加的同学们表示获益良多,在收获了知识的同时,也于热烈的讨论和学习中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最后,在本次读书会中积极发表看法、参与提问互动的同学获赠了刘志云教授等著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任泽平等著的《房地产周期》以及其他精美图书,意犹未尽地等待着下一次读书会的到来。



文丨汪涵锐

图丨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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