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开讲啦丨在保护与限制之间的投资法治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9-04-19 | 阅读数: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2019年4月12日19:00,厦门大学法学社第九期“法学·开讲啦”学术交流讲座在法学院A104举行。法学社有幸邀请到了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教授、博士生导师韩秀丽老师作为主讲嘉宾,以“在保护与限制之间的投资法治”为主题与大家共同解读这部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主持人2018级本科生熊李湘儿对此次讲座的主讲人韩秀丽老师和主题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韩秀丽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伊始,韩秀丽老师赞赏了大家冒雨前来的热情,并表示本科生教育很重要,很高兴有这样一次机会与同学们交流新出台的《外资法》。韩老师简单介绍了本次讲座在设计内容时的一些个人考量,并介绍了《外资法》在出台过程中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所参与提出并被采纳的一些建议。本次讲座韩老师从“法治及投资法治的要义分析”“《外资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保护”“《外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的保护和限制”等三个方面分别作了阐述。

    

首先,韩老师播放了一段4月10日央视新闻关于我国当今对外开放新格局和《外商投资法》出台的简短视频,让同学们对《外商投资法》的出台重要性有了一个初步的感受。韩老师着重说明《外商投资法》是中国第一部以投资自由、促进、便利和保护为规范逻辑,从而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基本立法,并指出关于《外商投资法》的出台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法合一”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三法和《外商投资法》的规范逻辑、规范内容等是不相同的,合并的说法并不准确。

在“法治及投资法治的要义分析”方面,韩老师阐述了法治和投资法治的含义以及两者的关系区别。韩老师认为,法治概言之,即“限制权力,保护权利”,投资法治则是法治在投资领域的具体化,传统的法治观念强调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对私人权利的保护,但具体到投资法治,还应该补充对政府规制权的保护以及对私人权利的限制,而《外资法》不但在第一章总则中,而且在具体条款中都体现了投资法治的精神。

关于“《外资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保护”这一方面,韩老师提出,《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整部《外商投资法》最有亮点的一条。韩老师强调,不要把负面清单上的规定理解成都是禁止性规定,负面清单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限制性规定。韩老师还对相关法条进行了具体分析,让同学们对这一话题有较深入的了解。

在提到“《外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私人权益的限制和保护”时,韩老师指出《外资法》对投资者私人利益的保护是其最重要的内容,它主要体现在国民待遇、征收和补偿、利润汇出、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韩老师对“国民待遇”“征收补偿”“获得各种争端解决机制保护的权利”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有保护就有限制,《外资法》外国投资人私人权益的限制则体现在“外国投资者及投资企业的守法义务”等方面。

最后,韩老师强调,投资法治是一种精巧的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权利,必须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但同时,必须维护政府的政策空间,以保护投资之外的政策利益,而且,外国投资者为了获得保护,必须遵守各种法律义务,成为负责任的投资者。对《外资法》的考察表明,政策空间保留的还不够,例如,没有在征收之外保留合法规制不予补偿的情况;对投资者及投资企业的权利限制或者说施加义务还不够,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人权义务等做出规定。

        

整场讲座干货满满,韩秀丽老师结合自身在南非等地的学术调研经历,讲述了与《外资法》有关的诸多热点学术问题,激发了同学们对法学研究的兴趣,极大的活跃了现场的气氛。韩老师不拘泥于讲述《外资法》本身,从法学与实践的联系出发,至始至终贯穿着强烈的法学人文情怀,为同学们带来一场无比精彩的学术盛宴的同时,引发了同学们深入的思考,让同学们受益匪浅,对《外资法》也有了初步的整体认识。

在讲座之后的互动交流环节,到场同学们就“非歧视和公平有什么区别”“《外资法》关于持股形式的规范”等问题发起提问,韩老师一一阐述了自己对于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在场的师生共同切磋交流学习,持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最后,韩秀丽老师同在场的法学社成员亲切合影。本次学术交流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文字:卢周鹏

图片:张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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