矢泽久纯教授受邀在我院举行精彩讲座

发布人: admin | 发布时间: 2018-11-12 | 阅读数:

2018年11月9日晚7点,日本北九州市立大学法学部教授、我院日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日本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矢泽久纯做客我院,讲授“在民法典中是否需要债法总则”,矢泽教授的讲座主要以《日本民法典》的修改和中国的相关争议为线索展开。讲座由徐国栋教授主持,刘永光副教授担任现场翻译,我院毕业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文煌副教授也参与了此次讲座。此次讲座吸引了百余名学生前来聆听和交流,法学院A201座无虚席。

讲座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矢泽教授简要介绍了日本对“民法典是否有必要规定债法总则”这个问题的关注程度,他表示在对债法进行修改之前,日本对这个问题没有争论,在最近,它才变得颇为值得讨论。与此同时,他认为:是否有必要规定债法总则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是否要采用把一定主题抽象化、整理成“总则”而设置规定的想法的问题。换言之,就是总则的存在理由的问题。

第二部分,矢泽教授分三个部分介绍了日本对于“民法典是否有必要规定债法总则”问题的讨论:

首先是学说上,矢泽教授表示:学说并没考虑到债权总则问题,因而没有争论,但是,1980年代中期发生了把债权与合同这种发生根据联系起来的动态,到1990年代也发生了依据合同这种发生根据考虑债权的国际倾向,两种倾向合流。由此,债权总则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合同这种债的发生根据发生联系。于是,以“债权”概念为焦点而考虑债权法的想法被废弃,依据“合同”考虑债权法的做法形成。

其次是司法实践,矢泽教授列举了大判明治44年(公元1911年)2月13日大审院的判决以及大判大正3年(公元1914年)10月29日大审院的判决,他表示:大审院的看法是,总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分则中的所有事象,不适用是例外。这正体现了总则之“避免规定遗漏”作用,因而法院的看法与学说相同。

最后是修改债权法时发生的争论,矢泽教授提到了在平成22年(公元2010年)12月14日举行的第20次立法研讨会上,大村敦志教授(东京大学)、山野目章夫教授(早稻田大学)、山本敬三教授(京都大学)作为资料提出了三份意见书,矢泽教授重点介绍了山本教授的观点,根据山本教授的观点,在现行的债权总则的地方,收入合同总则,也就是改为《债权及合同总则》,未来的债法应如此三分:第一部分:债权及合同总则、第二部分:各种合同、第三部分:法定债权关系(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但是在2017年5月完成的《新民法典》中,山本教授的观点被完全否定。

第三部分,矢泽教授对中国学者对于“民法典是否有必要规定债法总则”问题的争论进行了梳理,他详细列举了中国赞成和反对规定债法总则的原因,他表示:中国在2002年12月发表的《民法典草案》里合同和侵权行为独立成编,但是未设债法总则编。2020年3月会诞生统一的《民法典》,如何处理债法总则编是引人注目的。

最后一个部分,矢泽教授集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他认为:虽然把关于合同的规定汇集在一起容易理解,把关于合同“所有的”规定汇集在一起就是一个难点。其次,他认为把债法总则的规定作为合同总则重新应当制定下来,根据需要设置“准用”规定就够。对隐藏在“债法总则规定与否”问题的“总则存在理由问题”,矢泽教授认为:要参考山本教授“民法总则的意义在于宣言并确认适合市民社会的共同基本原则”之观点,从“认识到各种法律制度的预备知识”角度去把握总则,降低对 “避免规定的‘重复’和‘遗漏’”观点的重视程度。

 

 

点评环节,徐国栋教授高度肯定了矢泽教授的研究可能会对中国学术界和立法界产生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更显得意义非凡。徐教授认为:学界在争论“债法总则规定与否”问题时,很少有人从哲学的角度去展开,而这个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又是盖尤斯所发明的“宏观概念”所引发的灾难,因此相关的研究要结合哲学进行。除此之外,徐国栋教授认为,“债法总则规定与否”问题涉及到英美法与大陆法的不同传统,要妥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英美法背景与大陆法背景学者的智识。

 

交流环节由刘永光副教授翻译,同学们踊跃提问,矢泽教授耐心听取了大家的提问,并一一解答,给出了富有启发的回应。

讲座过程中,矢泽教授赠送给徐国栋教授一份特殊的礼物——最新版的《日本国六法全书》。

 

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在场的部分嘉宾纷纷上台与矢泽教授合影留恋。

  

 图/文 朱正远 

上一条:法学院举行十一月政治理论学习大会

下一条:金融法研究中心本学年第一期读书会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