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以《中国网约车的现实困境与可行性建议——以侵权损害责任为切入点》为题开展社会实践调研的致知队来到了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在全国范围内有关网约车的立法和管理上,一直处于前列,具有非常重要的调研价值。通过前期的电话沟通和联系,本次选取的调研对象主要是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调研的主题为明晰网约车服务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侵权责任承担。
7月6日上午,队员们风尘仆仆,赶到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并受到了其工作人员的盛情接待。
队员们提出了许多有关网约车现状的问题,通过询问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得到了其耐心讲解,了解了关于深圳市网约车经营现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交通运输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在面对网约车许多待解决的棘手问题时的看法和困境,更加明晰了政府部门对此类平台的看法和意见。这也对我们探索网约车各方主体中的法律关系和建设性意见的提出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此次的采访中,致知团队了解到在涉及一般网约车侵权事故时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理应承担起保证运营安全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此外,网约车平台除承担承运人责任外,还应承担起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责任,通过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还了解到课题的主要调查对象——滴滴平台已于2017年5月22日取得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三个获得深圳市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已经合法化,深圳市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制,这与我们在汕头了解到的平台未落地、执法存在重大障碍和诸多乱象的情况有所不同。与此同时,我们还了解到网约车的许可与管理,涵盖交通、公安、通信、工商、工信、质检等多个部门,同时跨部、省、市等多个层级。虽然主要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许可环节落在省级主管部门,但地市的公安、通信、工商、工信、质检等多个部门没有参与许可却负有管理责任。目前部分平台通过资本运作及价格手段占据了极大的市场份额,形成“大而不倒”与涉嫌垄断竞争的实际情况,商务部门及价格管理部门至今未作出回应。
同时,网约车行业依据互联网提供营运服务的特点,使其监管重点更倾向于互联网数据,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也更加倚重数据监管。而相关网约车平台的数据库往往设置在总部或云服务器上,平台设置的各地市的分公司并无相关管理权限,如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参与度不高,数据安全监管信息也未向社会公开,可能存在严重隐患。
在记录下与交通运输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采访内容后,其工作人员表示将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以邮件的方式回复,团队的同学们在表达了对其深深的谢意后,离开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7月6日下午,调研团队通过在滴滴打车等软件平台上叫车的方式,采访了数名滴滴司机。采访中得知,其实滴滴平台在为其提供信息时也对相应条件进行了限制,但总体来说还相对自由。关于司机的采访引起了团队成员的诸多思考,其中的法律问题还亟待我们去探索。针对目前发生的网约车相关案件亦表明仍存在许多亟需改善之处。
深圳的网约车虽已有了相对完善的服务体系,但也存在着相关问题,先前在汕头和厦门发现的乱象在深圳市有所缓和,但也仍未根本解决。此次调研进一步引发了法学人关于网约车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和侵权责任划分的深思。
文/ 邹畅
图/ 朱倩茹 颜海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