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0日-3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支持、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和华人策略综合讨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十二届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在厦门鹭江佲家酒店召开。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的王一处长、王优酉副处长、孙昭副处长、田宸干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的丁国荣博士、吴明仲律师,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的李景伯主任、文燕明主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张庆麟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肖军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生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梁咏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梁丹妮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朱明新讲师,广西师范大学李庆灵副教授,昊理文律师事务所赵德铭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胡科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金笛律师,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曾华群教授、李国安教授、徐崇利教授、陈辉萍教授、蔡从燕教授、韩秀丽教授、池漫郊教授等以及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的师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陈辉萍教授主持了开幕式,曾华群教授、王一先生、李国安教授分别致辞。
专题一由孙昭先生主持,主题为“当前ISDS机制存在的问题”。梁丹妮老师以“对ISDS裁决一致性及上诉机制的再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她分析了裁决不一致的类型和成因。她认为裁决不一致虽然威胁ISDS体系的正当性,但是不一致的严重程度有待评估。目前的解决途径有二:一是通过ISDS机制自愈,另一个是上诉机制。
韩秀丽老师以“论投资者-国家仲裁的纠错机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分析了ICSID仲裁和非ICSID仲裁中的纠错机制。ICSID仲裁中可以通过补充和纠正、解释、修改、撤销进行纠错。ICSID公约规定的撤销理由极为有限而且标准很高,这虽然有助于维持裁决的终局性,却使得裁决的正当性难以得到保证。非ICSID裁决纠错机制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张生老师以“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方面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进行了发言。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存在不一致和与投资协定“公法”属性相冲突的问题。这是源于对条约解释方法的错误适用、对双边投资协定属性的错误解读、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依赖,以及投资法领域的“双边主义”。他提出应正确适用条约解释方法、鼓励缔约国的有权解释、设立上诉机制、重视先例裁决。
在评议阶段,蔡从燕老师认为个案解释的不一致并不是ISDS机制需要改革的主要原因,更重要的是随着投资争端数量的不断增加,投资仲裁对主权国家提出的挑战超出了投资法领域本身。他认为今天发言中提到的“纠错机制”也可以部分支持ISDS改革。
专题二由蔡从燕老师主持,主题为“投资法庭和上诉机制改革方案”。肖军老师以“未来多边投资法庭的模式选择:以欧盟投资法院建议为鉴”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分析了三种常设的多边投资法庭模式,即两级多边投资法庭、不设上诉机制的多边投资法院、多边投资上诉法庭。鉴于上诉机制和常设机构的优点、财政成本较低、任务负担较轻、与现有制度相互补充等优势,他更支持模式三多边投资上诉法庭。
梁咏老师以“WTO上诉机制变革背景下对投资法院机制的再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ICS机制中的上诉机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但是存在着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不一致和碎片化、程序拖沓、权限模糊、裁决属性有争议等缺点。反思目前WTO上诉机制遭到的质疑,上诉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也应提前预防。中国应该对上诉机制的机构、范围、程序、成本、成员、限制、性质等问题提前作具体准备。
在评议阶段,张庆麟老师认为需进一步完善对多边投资上诉法庭的理论论证。WTO上诉机制和ISDS机制存在的问题类似。他认为中国应该主动加入WTO和ISDS改革,提高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专题三由韩秀丽老师主持,主题是“仲裁员规则改革方案”。朱明新老师以“投资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总结了独立性和公正性标准的演变,然后分析了ICSID公约框架下标准的实践,包括仲裁员质疑程序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需关注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心理因素。
李庆灵老师以“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事项冲突”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介绍了事项冲突的表现、界定、风险控制。目前依据“客观第三方合理判断”的标准来分析仲裁员是否存在事项冲突。目前《IBA利益冲突指南》将冲突情形和披露义务分为红色、橙色、绿色。
在评议阶段,胡科律师认为目前仲裁存在高度产业化、仲裁员投入不足、观点越鲜明的仲裁员更易获得指定等问题。分析影响仲裁员的心理因素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事项冲突分为抽象和具体的冲突,其中具体的冲突如何解决更值得重视。
专题四由赵德铭律师主持,主题是“中国的立场”。漆彤老师以“ISDS改革的中国立场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分析了影响ISDS改革的考量因素,总结了中国在FDI、BIT、ISDS中的经验和诉求,提出了采取多头并进和中间路线的方案,认为应参与多元化时代的机构竞争,在去商事化背景下在多元争议解决方式中融入中国元素,推动新一代范本的制定和多边投资条约谈判。
张庆麟老师以“常设国际投资法院:原则、路径以及制度设计”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分析了常设国际投资法院设立的原因、原则、路径,还分析了法庭的性质、上诉机制、手按范围、仲裁员或法庭成员的选任、法庭的规则、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他认为中国应该积极参与ICSID改革、欧盟的多边谈判、有关的国际论坛,同时还应设计自己的方案。
在评议阶段,徐崇利老师认为改革的初衷是克服争端解决机制的合法性危机。现有各种方案在何种程度上能解决危机都存在争议。因此,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哪种方案都是可以考虑的。另外,中国的崛起是复杂的,单一选择也许并不可行。选择何种争端解决机制还要考虑谈判的对手方。关键问题在于具体的制度设计,需要仔细研究对中国有利和不利之处。
专题五由池漫郊老师主持,主题是“‘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建设”。陈辉萍老师以“国际投资仲裁的大数据分析与‘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建设”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浩瀚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进行精准研究,并且找到案例相关因素之间的潜在关系,不仅可以验证研究结论,还可以发现新的问题。在“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建设中运用大数据分析有助于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完善国际投资协定、助力投资争议解决。她以捷克为例展现了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实际运用。
曾华群老师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ISDS机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分析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一带一路”ISDS机制的创新理念与路径、我国参与创建“一带一路”ISDS机制的实践。在确立“共同发展”的BIT目标下,我国利用国内国际层面现有机制参与实践,还创建了国际商事法庭等新机制。
在评议阶段,漆彤老师从案例的筛选、数据的搜集、分析的应用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建议。他还认为“共同发展”的BIT模式具有号召力和说服力,可以助力我国“一带一路”投资法治建设。
闭幕式上,王优酉先生和徐崇利教授作研讨会小结,丁国荣博士代表香港特区代表团致谢。本次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曾作为“98贸洽会”投资法专题分会召开,自2014年起每年独立举行,至今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一届。商务部条法司十一年以来一直积极支持此项重要的学术活动,历次会议均派出代表参会并作基调发言。作为一个“官员+学者+律师”的官产学相结合的平台,长期以来,国际投资法专题研讨会为我国应对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政策酝酿、调整、挑战提供了不同阶段的策应。
文/ 温志媛
图/ 王劲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