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傍晚7时许,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金融法研究中心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厦门大学“远大”金融法高端论坛之“信息型市场操纵的认定思路——刑事和行政热点案例评析”座谈会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B420隆重举行。
受金融法研究中心毛海栋老师的邀请,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徐瑶律师做客本次座谈会。徐瑶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方向)、美国南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Sohmen学者),现就职于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金融证券诉讼和非诉业务、公司治理及股权等争议解决、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多起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对、陈述申辩和行政诉讼。
本次座谈会由毛海栋老师主持,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张锦前律师莅临现场指导,金融法研究中心的硕、博研究生悉数出席。全体师生对徐律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会议伊始,毛海栋老师为大家介绍了徐瑶律师的传奇经历,并说明了举办本次座谈会的初衷。作为“金融法律实务”这门课的一次课外讲座,毛老师希望金融法方向的同学能够在课堂之外多了解实务,接触实务,并主动思考如何将实务问题与课堂所学结合起来。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作为金融犯罪的细分领域,是一个紧贴实务又容易被学界忽视的问题。徐瑶律师在硕士学习阶段因受“徐翔案”的触动,对信息型市场操纵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先后发表了多篇系列文章,在当时业界产生了强烈反响,着实火了一把!
本次座谈会上,徐瑶律师针对信息型市场操纵的认定思路这一命题,将内容分为四个部分——操纵市场及分类概述、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的认定、抢帽子交易的认定以及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
首先,通过Cargil Inc v. Hardin案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徐律师为我们梳理了操纵市场的行为类型与手段。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是证券欺诈行为的三种方式,信息型市场操纵是证券欺诈中市场操纵的下位概念,信息型市场操纵是近年来新兴、多发且认定上存在诸多争议的一种操纵形式。与其他滥用信息优势的不法行为相比,信息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市场正常交易价量的扰乱作用。
接着,徐律师就“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这一典型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深入讲解。该模式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通过对信息发布节奏和内容的控制,造成市场活跃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操纵,从而达到获利目的,获利的来源是市场活跃假象和其他投资者的跟风交易。 这种“操纵”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目的。
接下来徐律师为我们介绍了两个经典案例,分别是近些年轰动业界的“徐翔、王巍、竺勇操纵证券市场案 ”和“鲜言操纵市场案”。她认为:“徐翔操控近百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和上市公司高管勾结,低位埋伏,然后利用高送转等利好消息卖出股票获利。 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信息的发布传播与二级市场交易的配合,是一种复合型的信息操纵行为。”同时,徐律师就两个案例为何不构成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分别从主观意图、信息本质及主体特征三个维度进行了阐释,让我们从全方位了解到该类型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紧接着,徐律师又为我们介绍了抢帽子交易与蛊惑交易这两种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在详述两种行为的特征与相关案例时,她指出:“在实践中,作为一般主体的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人要么是为了单纯博取眼球宣传炒作,要么是其信息发布传播行为对市场影响极小,因市场上的噪音众多很快被埋没,因此,此类行为在理论上很难构成。而面对实践中的这种做法,若不予打击又有失妥当,因而,以《证券法》第78条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介绍完具体案例评析后,徐瑶律师还就在校学生如何在学术研究中有所建树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我们要在深耕细作金融法的基础上,广泛涉猎各个领域的知识,多多关注时事与实务,保持对未知世界的一份敬畏。同时,常怀自省求是之心,勤于思考,并把想法付诸笔端,是金子总会发光。
在答疑阶段,我院硕、博研究生与徐律师进行了真诚友好的互动交流,现场气氛融洽,不时响起热烈的掌声。针对同学提出的“在未来的择业中,如何选择‘大所’与‘小所’?”徐律师指出,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无论是“大所”还是“小所”,都有其自身的优势,要根据自身性格,实力等因素,做出最佳选择。那一句“跟对人,看老板”不可谓不精辟。
两个多小时的座谈会转眼就要接近尾声,同学们都有些意犹未尽,纷纷上前与徐瑶律师交流心得,合影留念。正所谓,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做舟。我们感谢毛海栋老师给予我们如此宝贵的学习机会,也感谢徐瑶律师精彩纷呈的学术分享。青山不改,绿水长流,祝愿徐瑶律师未来前程似锦,咱们日后江湖再见!
文/ 念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