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在2002级本科新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

发布人: 黄宝秋 | 发布时间: 2002-08-28 | 阅读数:
本学期,法律系将在2002级本科新生中全面推行酝酿已久的导师制,此举旨在强化专业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能,进而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根据新制定的《法律系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规定,本科生导师将在每年新生入学报到后一周内,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派,原则上每16名学生配备一名导师,班级不再配班主任。导师必须由符合条件的本系专任教师担任,其遴选采用教师自愿报名和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导师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政治辅导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健全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品格;   (2)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学生了解教学计划,培养专业兴趣,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大学的学习特点,尤其是帮助新生尽快实现从中学教育向大学学习的转变;   (3)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发展方向,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确定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   (4)深入学生宿舍,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尽力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5)每个月应至少与被指导学生面谈2次,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及时与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教师沟通。本科生导师履行上述职责的相关情况将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年度考核,其待遇将参照学校有关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减免工作量的标准享受,系内津贴则按照班主任、教研室主任标准发放。   作为一种全新的尝试,此项制度将在今后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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