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院庆讲座
“侵权法是什么 ”
11月20日早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于法学院模拟法庭进行了一场名为“侵权法是什么”的学术讲座。
获知王利明教授要莅临法学院举办讲座,法学院学子们几日前就翘首期待。许多同学从清晨就开始在门外等候,大门打开后,模拟法庭一会儿就座无虚席。
在讲座的开头,王利明教授表示“厦大法学院是中国名列前茅的法学院”,是“东南法律重镇”,并希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华人策略综合讨论能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言归正传,王利明教授首先对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侵权法应该打破传统,独立成篇。侵权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是救济法,所以只有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对于美国社会沸沸扬扬、动辄数以亿计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王教授明确表示不赞同将其作为侵权法的原则,因为这会动摇强调相对性的民法的基础。
“侵权法是对损害后果造成的赔偿,还是对权利损害本身提供救济?”,“侵权法是对特定权利进行救济,还是对各种权利都进行救济?”,“侵权法到底保护什么?”,“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围绕着这四个问题,王利明教授展开了一番论述。他认为,侵权法应该是对损害后果造成的赔偿,损害只是一种观念上的东西,要确定损害大小只能通过损害结果;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应当只陷于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而不该无限扩大,产生出“亲吻权”等稀奇古怪的所谓权利;虽然保护对象应该严格限定,但侵权法除了保护权利之外,也应保护“利益”;最后,他站在现代民法的角度,对19世纪形成的传统侵权法观念提出了挑战,认为“侵权责任法”这个称呼更能体现现代侵权法的特点。
王利明教授的讲座内容充实、理论精深,两个小时里在座的同学沉浸在侵权法的世界中,他们表示通过讲座对侵权法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王利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约咨询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国家教育部法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自学考试法学专业委员会成员。1978年2月至1981年12月在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学习。1982年至198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1984年12月留校任教至今。曾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87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在职博士。1990年6月获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89至1990年在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至1999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以“福布莱特学者”身份进修、讲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百篇,出版学术著作约20部。主要著作是《民法新论》(上下册)、《违约责任研究》、《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民商法论丛》(1-4辑)、《司法改革研究》、《国家所有权研究》、《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民法•侵权行为法》等。
法学院 (文/ 陈仲斌 图/胡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