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下,始于足下”――06法硕模拟法庭落下法槌

发布人: 高斌 | 发布时间: 2007-12-06 | 阅读数:
据《厦大JM NEWS WEEK》和曾厝垵TV联合报道:2007年12月4日――我们国家的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日这天晚上,厦门大学“南强高等法院之海滨中级法院之曾厝垵基层法院之06法硕派出法庭之民商庭”在法学院C320悄悄开庭审理[2007]曾民初字0592号案件。(因当事人以商业秘密为由,本案未公示开庭)。虽然是悄悄的开庭,但法庭的气氛并不静悄悄,相反是热闹异常。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林忠明,本班第一党支部书记兼本班政法委书记,崇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张司法合谐;审判员欧雪梅,现任思明法院法官助理,其判决特点是胜败皆服;审判员陈珍玲,原为厦门某著名律所律师(助理),辞职后遴选法官,个人风格是思路清晰言中要害。双方代理人也是出手不凡:原告代理人杜平平,本班杰出女律师之一,曾经只凭一本法律版法律汇编就打通司法考试强关;原告代理人二王勉,本班杰出女律师之一,曾在厦仲杯辩论赛上有出色表现。被告代理人一吴凡,外表平和可亲,内心极负正义感,曾经为质量问题和厦大后勤集团打过公益官司(不过尚未果);被告代理人二张平,名字虽是平字,其人却有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性情,主攻刑事法律,现任思明检察院检察助理,得理不饶人,一派公诉风格。(当然在代理人强大影响力下,当事人就不用出庭了)。 这一个完全真实的案件,但鉴于商业秘密在此不作介绍,其主要争议在于:1、当事人之一是某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份合同上既签名又盖上公司的印章,这是代表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当事人双方两份前后不一的合同,何者有效。3、一份有关合同标的物广告,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4、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签订的合同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还是单纯的债务承担或债权转让。可以说每一个法律争点都连接着民事理论、证据规则甚至是法理。双方的辩论入理入情,让旁听同学的内心判断左右为难,最后还是法官运用证据规则一点点的梳理证据,并辩法析理得出了的判断。 法庭虽小,带给我们思考良多。实体上说主要是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问题。通过举证和质证,可以深刻的感受到,客观事实已经不能再现,双方各持一词,唯有证据才有真正的发言权。但证据有本证和反证的问题,对同一事实有不同的证据,这就要按照证据规则来审核认定,如果举不出证据,就只有用分配举证责任来划分风险。所以说,在诉讼中客观真实已经不存在了,往往很多案件客观真实也是无法查清的,这个时候裁判的基础就是证据规则过滤出来的法律真实。正所谓的剧场式的司法,感受如斯也!程序上说,在这种几乎是毫无经验的情况下组织庭审,自发陷入到一种广场式的司法,法官被动和原被告双方的主动,并没形成有序的互动。法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陈词的阶段有些错位,法官也没有真正起到大陆法系国家中应有的诉讼中心和主导作用。看来,庭审并非想像中的照本宣科,而是一种组织交流和去粗存精、由表及里和求同辩异的艺术!这些也算是模拟的所得吧! 万事开头难,班上同学为庆祝模拟法庭的开幕,作打油诗一首《陋庭铭》: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法馨。不穿法官袍,没有法槌声。调解有谈笑,诉讼无风生。可以辩法理、具法经。无枉法之需要,无徇私之可能。法律万卷书,法治足下行。法理云:何陋之有! 2007年12月5日 (文/史楠 图/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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