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3日晚7点在法学院B520,应07民商法同学的邀请,钟瑞栋老师为同学们做了一场主题为“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问题”的讲座。
我国民法学者对强制行规范的研究还基本处于摸索阶段,大多数学者仅仅从“是否可以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其适用”的角度来区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进一步的研究尚属罕见,非常有新意的是钟老师摒弃了这种民法规范划分的“二分法”,在规范配置上,以任意性规范为基础吸纳了具有管制功能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兼具自治与管制双重功能的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和半强制性规范,把民法规范分为了这五种自治与管制功能不同的规范,这种巧妙配置可以为公私法接轨奠定良好的规范基础。钟老师深入分析了强制性规范“进入”民法的形式,提出立法者要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和和谐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任务,同时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类型、解释和适用的分析探求了公私法“接轨”的司法途径。同学们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和钟老师进行了探讨,通过讲座,同学们对公私法的“接轨”问题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文:巴音其其 图:范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