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立法学研究中心完成厦门市政府委托的立法课题

发布人: 谢家明 | 发布时间: 2008-10-10 | 阅读数:
2008年9月13日,《厦门日报》刊登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政府令称,《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经过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院立法学研究中心成立以后完成的第一个政府委托的立法课题。 今年5月,厦门市法制局委托我院立法学研究中心开展《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的修订工作,课题负责人我院宋方青教授在接受本课题委托后,即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组织课题组集中就地方立法与经济特区立法中关于授权立法的基本原理、特区立法的变通性规定与地方立法的先行性规定之间的关系、厦门市立法所应具备的地方特色及其与全国法制统一的关系等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同时,课题组开始对已有相关立法的文本进行分析与总结,广泛收集了国内所有具有代表性且富有借鉴意义的相关城市的立法文本,并结合我国《立法法》及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比较分析,形成了各地立法文本分析的报告及修订案的立法实践调研提纲。 随后,课题组来到厦门市法制局进行实地调研,与有关处室领导、同志了解厦门市立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类具体困难与问题,听取实践心得与改进建议,并根据课题组此前的立法理论梳理与文本汇总分析,与实践部门的同志就拟增立或改进的具体制度安排深入交换了意见。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完成了修订案文本的起草工作,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反馈意见。最后,经过反复论证与修改,吸收多方的成果与经验,最终形成了修订案文本。 今年7月,该课题通过了专家组鉴定。专家们对课题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专家们认为,该修订案文本进一步凸显了程序正义在厦门市地方立法的轴心作用;在制度上具体落实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立法新理念;取得了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度和决策效率的均衡;实现了立法地方需求与全国法制统一的协调;体现了立法“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精神;修订后的文本语言、结构规范,条文科学、合理,内容有亮点、有创新,是一个高质量的文本。 我院立法学研究中心将继续充分依托我院的学术平台、组合我院的学术力量,加强与行政、人大机关的合作与交流。 立法学研究中心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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