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7日晚八时,在肖伟教授的组织下,其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法学院419教室中进行了本学期的第三次硕士研究生法学沙龙活动。 本次沙龙的主题是“经典证券法案例分析”,沙龙内容主要涉及内幕交易相关知识,由2010经法律硕士研究生吴佳斌、黄文相两位同学主讲,肖伟教授指导的09、10、11级硕士研究生参加并进行了赏析和讨论,肖伟教授进行了最后的总结和升华。 10级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吴佳斌同学首先对香港“Haibour Ri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港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进行了分析,结合香港地区《内幕交易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主体、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分析思路清楚,体系分明。经过吴佳斌同学的具体分析后,大家对内幕信息是否应具有“特定性”以及“内幕主体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进行了热烈的发言与探讨。 吴佳斌同学本人认为“主观故意不是构成内幕交易的必要条件”,李曼佳认为对主观过失构成的内幕交易行为刑法上是否应当进行规制应做进一步探讨。肖老师从欧盟、美国、中国台湾、香港四个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的应具有的特征性进行了深刻详细的阐述,并指出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应严格区分刑法与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10级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黄文相同学对中国大陆“广发证券董正青内幕交易”一案进行了分析。黄文相同学首先给大家介绍了“董正青案”的基本案情和应当重点关注之处,接下来详细分析了法官的判决意见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其结合《刑法》第180条提出“泄露内幕消息并不必然会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行为人是否获利非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等一些列观点。黄文相同学评析重点突出,有条有理,获得到大家热烈的掌声。 对黄文相同学提出的“行为人是否获利非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肖老师结合自己的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了分析,肖老师曾与审理“董案”的法官有过深刻的探讨,他指出内幕交易中只要行为主体利用了内幕消息便构成内幕交易,而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利。大家受到肖老师的启发后纷纷进行了一系列发言,发表了自己的理解和感悟。 有关“内幕交易”的一系列问题,在肖老师的带领下,去年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课题研讨”,经过晚上沙龙的案例分析和肖老师的启发点拨,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内幕交易”的相关问题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十点半左右,本次的学术沙龙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