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星期二晚上7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勇教授在华人策略综合讨论B137教室作了题为“幼师虐童该当何罪—不同视角的分析”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李兰英老师主持,陈晓明老师、郑金火老师评议,并吸引了厦门大学刑法学教研室诸位老师和各专业同学的积极参与。
夏教授首先回顾了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的始末,简要概括了最近频频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夏教授认为,研究视角的选择是研究方法中颇为重要的因素,就“幼师虐童”事件而言,从案件发生原因来看,可以从犯罪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不同角度思考;从案件处理过程来看,可以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家庭法、行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角度考量。“幼师虐童该当何罪”是一个刑法问题,对此,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观察。随后,夏教授详细展开了“幼师虐童”事件的司法分析,即对现实发生的“幼师虐童”事件,能否认定行为人犯罪,如果行为人有罪,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何种罪名?夏教授逐一地、详尽地分析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可以以“侮辱罪”追究“幼师虐童”事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得出“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把刑法的规定用足”的深刻结论。在此基础上,夏教授进一步展开了“幼师虐童”事件的立法分析。该问题有三个思路予以解决:第一、设立专门的虐童罪,如《匈牙利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罪”、《希腊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伤害未成年人等人员罪”;第二、扩大虐待罪的范围,如《葡萄牙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虐待罪”、《德国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虐待被保护人罪》,《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92条规定的“折磨或不关心儿童、少年或无自卫能力者罪”。第三,坚持刑法谦抑原则,既不新立罪名,也不扩大现有罪名。夏教授认为,虽然可以以“侮辱罪”追究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中行为人颜某的刑事责任,但“侮辱罪”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虐童”事件,在此意义上设立专门的虐童罪确有必要,且根据特定对象设立刑法分则罪名符合我国的立法模式,如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俘虏罪等。但进一步思考便会产生如下问题:医院、养老院中发生的虐待事件应如何规制。夏教授由此得出结论:可以扩大虐待罪的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展到监护或照料关系,并需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作相应的调整以与刑法相衔接。他进而围绕“罪行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释义和讲解。夏教授也由此提出“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标准何在”的问题,引发同学们的反思和探索。
李兰英老师评议本次讲座时表示,夏教授风趣幽默,本次讲座内容翔实、深入浅出,尤其对“幼师虐童”事件涉及罪名的细致分析,令人深思和叹服,可谓是迄今关于“幼师虐童”事件最全面、最深刻的分析和阐述。陈晓明老师和郑金火老师也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他们各抒己见、论据充分,其精彩绝伦的评议更为本次讲座锦上添花。夏教授最后也再次做出回应和解释。本次讲座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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