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关于推荐2004届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通知

发布人: 曾坤瑜 | 发布时间: 2003-09-20 | 阅读数:
接厦大教(2003) 46号《关于推荐2004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工作通知》,我系今年本科生保研工作正式启动,根据 《厦门法律系推荐本科优秀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办法》,经教务部门核算,课程成绩名次列本专业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的同学,其学号依次如下:1.00240003,2.00240139,3.00240094,4.00240134,5.00240149,6.00240135,7.00240019,8.00240005,9.00240146,10.00240024,11.00240043,12.00240009,13.00240046,14.00240113,15.00240060,16.00240008。请有保研资格的同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自愿递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包括证书,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的复印件),所有材料请于2003年9月24日之前交法学院C208曾坤瑜老师处。 2004推荐免试研究生通知 申请表 登记表 厦门大学法律系 推荐本科优秀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系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努力促进系风和学风建设,现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推荐、宁缺毋滥、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由系推荐考评小组负责。推荐考评小组成员包括系办公会议成员、本科教学秘书、推荐对象所在年段的政治辅导员和所在班级的班主任。 第四条 推荐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关心集体; 2、在校期间已学公共基本课程、专业类基本课程和专业类普通课程未出现不及格现象; 3、英语已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统考; 4、课程成绩名次列本专业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专业学术成果获得全省性科研竞赛三等奖以上或个人前10名奖励的学生,课程成绩名次可放宽至列本专业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专业学术成果获得全国性科研竞赛鼓励奖以上或个人前10名奖励的学生,课程成绩名次可放宽至列本专业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 5、在校期间至少已在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一篇专业学术论文; 6、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第五条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时,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综合测评,并按照测评结果进行推荐。 第六条 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量化: 1、课程成绩(75分) 课程成绩=学分积点X0.75 学分积点是指已学公共基本课程、专业类基本课程、专业类普通课程、专业类选修课程和高等数学课程成绩分别乘以该课程的学分,然后相加再除以上述课程学分总数。 2、外语水平(3分) 国家大学英语六级统考成绩:60-69(0.5分);70-79分(1分);80-84分(1.5分);85-89分(2分);90-94(2.5分);95-100分(3分)。 3、科研成果(12分) ⑴学术论文: 在权威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分/篇);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分/篇); 在一般刊物和报纸学术专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分/篇); 在有内刊准印号的内部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分/篇); 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案例征答等法律类短文(0.2分/篇); 在系学生学术刊物《法学阶梯》和《法学社简报》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0.2分/篇)。 ⑵科研竞赛: 获全国性科研竞赛一等奖(10分/项),二等奖(8分/项),三等奖(5分/项),鼓励奖(3分/项); 获全省性科研竞赛一等奖(4分/项),二等奖(3.5分/项),三等奖(3分/项),鼓励奖(2分/项); 获全校性科研竞赛一等奖(3分/项),二等奖(2分/项),三等奖(1.5分/项),鼓励奖(1分/项); 获本系科研竞赛一等奖(1.5分/项),二等奖(1分/项),三等奖(0.5分/项),鼓励奖(0.2分/项)。 同一科研成果既发表又获奖,或者分别获得不同等级奖项,应从高给分,不得重复计分。科研成果如属合作完成,应减半给分。 4、社会工作(4分) 担任班长或团支部书记以上学生干部(包括校系学生会委员、院系团委会委员、系学生党支部委员、系学生法学社理事长、系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班长和团支部书记)(0.5分/学期); 担任班级或团支部其他学生干部(含系学生法学社副理事长、系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0.3分/学期)。 同时兼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可以累计得分。 5、综合奖励(6分) 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2分/次);获校级优秀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1分/次);获校级三好生、优秀团员荣誉称号(0.5分/次)。 获嘉庚、亚南、本栋奖学金(2分/次);获校庆期间其他奖学金(1分/次)。 第七条 推荐对象的综合测评结果应当在系内张榜公布。 第八条 系推荐考评小组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综合测评结果、本科修习专业以及相关年度本系各硕士点研究生招收计划等情况,具体确定推荐对象的攻读专业方向。 第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获免试资格应予以取消: 1、 因违纪违法受行政或刑事处分的; 2、 最后一学年的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的; 3、 研究生复试成绩不合格的; 4、 在研究生入学前发现不合条件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国庆节放假的通知

下一条:2003年法律自考(本科)论文答辩安排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