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陈文彬 | 发布时间: 2005-06-06 | 阅读数:
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大综 ﹝2005﹞45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 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 二○○五年五月廿七日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拆迁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旧房改造是我校“216”工程的一个项目,是学校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个重大举措。本着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优化社区环境和学校对教职工旧房改造不赢利、不贴钱的原则,参照厦门市有关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拆迁范围:本次拆迁楼栋为西村11-22号楼,北村1-3号楼,旧西村3-5号楼,凡居住在此范围的住户均属搬迁对象,称为拆迁户。 第二条 本次拆迁户凡属我校在编教职工、经学校正式分配,且与学校办理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均可回迁;回迁的安置户由学校在西村、北村新建房源(以下简称“新建房” )中划块安置。 第二章 拆迁安排 第三条 拆迁进度安排:5月份由学校组织对房屋进行资产(装修)评估,以确定租房补贴(装修补贴);6月份与被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7、8月份完成旧房搬迁;9月份学校开始组织旧房拆除工作。 第四条 学校正式发布西村、北村旧房改造第一号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如有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损失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五条 拆迁户以每份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为一户,按本实施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学校聘请的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被拆迁房的面积。购房户以购房合同的面积为准。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七条 可回迁的拆迁户安置按以下办法实行: (一)已经按房改房成本价(100%产权)购买被拆迁房的拆迁户 1.原住房面积与新建房进行等面积的补差价置换。差价指新建房成本价与被拆迁人按房改时购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 2.新建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面积但未超过应享受控制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购买。 3.新建房超过本人能享受的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二)已经按房改房标准价(如2/3产权)购买被拆迁房的拆迁户 1.被拆迁房按原面积的产权比例(如2/3产权)折算后的面积与新建房进行等面积的补差价置换; 2.新建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折算后的面积但未超过应享受控制标准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成本价购买; 3.新建房超过本人能享受的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三)已购房的拆迁户中,若不选择购置新建房回迁,则可与校园中相近面积的住房进行产权置换。 (四)原购房户中,我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均已去世的,其继承人只能选购买与原住房面积相近的新建房,新建房超出原住房的面积以商品房市场价购买。若我校教职工去世,其配偶非厦大教职工,也按此方法购房。 (五)凡与学校正式签订《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合同》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学校所提供的以下两种安置方案: 方案A:学校原则提供等面积的其他租赁安置房,选择该方案安置的被拆迁人,以后不再回迁; 或方案B: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本人应享受的控制标准面积按新建房成本价购买,新建房超过本人享受的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原租赁户中我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均已去世的,现仍居住在该房的子女不予回迁安置,按方案A处理。 (六)与学校正式签订《厦门大学住房租赁管理合同》的住户中,我校教职工去世,其配偶也属我校教职工,若选择回迁方案,则按其配偶应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面积计算;若其配偶非我校教职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中的方案A安置。 (七)已经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被拆迁户,要购买新建房的,应先退回住房货币化补贴。 (八)本办法中的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参照厦门市规定标准执行,最高的职称职务计算截止时间为西村、北村旧房改造第一号公告公布之日。 (九)西村、北村旧房改造第一号公告公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中我校教职工去世的,其家属子女以去世者的原待遇标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人如有将被拆迁房进行抵押或出售的,一律取消回迁资格。 第九条 拆迁户能够及时配合拆迁工作,尽早完成搬迁工作的,以交出拆迁房的时间先后为序,在同等分数时有优先选择回迁房房源的权利。 第十条 可回迁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等多种个人原因明确表示不购买新建房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法找到过渡房而未完成搬迁的,学校在校内现有旧房中给予一次性安置,不再回迁。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户应当自己寻找拆迁、改建住房期间的过渡住房,学校依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发放拆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拆迁补助费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过渡期间的租房补贴费。月补贴费用=被拆迁房建筑面积*(市场价*0.4%+2元/㎡); (二)其他一次性补贴。其中,有线电视补助费380 元/户,电话移机补助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00元/台,搬家费:1000元/户。本项补贴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一次性发放。 拆迁户租房过渡期从2005年7月1日起至交房日期再加上三个月装修计。过渡期间的补贴费用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拆迁户对现住房的装修,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学校按照第三条评估结果予以补贴。 属于清房对象、违章占房的,学校不予安置,不发放任何拆迁补助费和装修补偿,也不享有回迁资格。 第十四条 属于短期暂时租赁的被拆迁人,学校不予安置。若租赁期限未到的,学校发给被拆迁个人两个月的拆迁租房补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多领货币补偿款或者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学校依法追回。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厦门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纪检或人事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如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事项由厦门大学“216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旧房 改造 实施办法 印发 通知 主送: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办公室 2005-05-31印发

上一条:关于转发厦门大学《在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厦门大学《在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