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发放方式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阅读下面对于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中免税与纳税部分的说明:
按照厦门市住房委员会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厦门大学提高住房货币化
补贴标准的批复》(厦房补字[2004]6号)以及有关住房货币化补贴文件的规定,
纳入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专用帐户的,包括一次性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和按
月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津贴,都可以在相当于厦门市普通职工标准的100%和150%
(博士、具有副高、正高职称者按150%标准,博士以下人员按100%标准)金额
内享受免税待遇,超出厦门市的标准的部分,只能打入个人的工资帐户,此部分
应与个人薪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发放方式的说明:
根据我校制定的《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
03]25号),所有符合条件的2003年4月1日以后的新进人员,均可申请按月发放住
房货币化补贴(其中博士、具有副高职称以及正高职称者,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
具体而言,按月发放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1、申请校内发放:每月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金额随工资发放,纳入工资薪金合
并计税;
2、申请将标准内补贴转入专户发放的每月住房货币化补贴,该帐户按厦门市
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提取:①博士及以上人员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产权
证或购房发票与盖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章的购房合同)或退休
以后可一次性领取;②博士以下人员需退休后才可一次性提取。超出标准部分按月
随工资发放,纳入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详细金额标准请查阅本通知附件:新进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途径及发放金
额明细表。
(三)关于2005年未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税问题的说明:
2005年,因向厦门市房管局与公积金中心协调货币化补贴的相关事宜,造成一年未
发放。补发时,将该部分金额按所属期间,分摊到每月,与当月收入合并计税。
二、请已经提交按月发放货币化补贴申请表的教职工根据以上说明,选择适合自己
的按月发放方式(选择方式1,即申请校内发放,或方式2,即申请将标准内补贴转
入专户发放),并到所在单位的办公室进行登记,由各单位汇总名单并加盖单位公
章后于1月5日前报送至人事科。
厦门大学人事处
2005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新进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途径及发放金额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