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国教材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潘晓平 | 发布时间: 2006-11-20 | 阅读数:
1、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通知,各单位选用外国教材,应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事先提出具体建议,经院审议,学校教务部门审定,方可使用。 2、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3、请教师将近年来曾复制、使用外国教材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情况于12月1日前报学院教务潘晓平处。 使用情况: 一、课程名称 学分 二、使用国外教材名称 三、教材类型(原版、授权国内版以及擅自复制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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