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吴智庆 | 发布时间: 2010-06-18 | 阅读数:
发布单位:职称科 发布时间: 2010-6-17 18:30:28 全校各单位: 根据《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和《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学校和学院(单位)应对受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就2010年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意义 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正确评价考核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是加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和聘任制度,激活竞争和激励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对于激励和督促广大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岗位受聘人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考核结果也是个人的职务和岗位聘任、奖惩及调整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次教师聘期(综合)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1.与学校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至2010年7月31日之前合同期满的本校受聘教师(以下简称考核对象)。 2.2006年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教师,按学校文件规定,每4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须参加本次综合考核。 3.去年教师聘期考核时,因合理的原因、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同意延期一学期以上、一年以内考核的受聘教师,参加本次的聘期考核。 4.至2010年7月31日试聘期满且尚未考核的教师须参加本次聘期考核。其他试聘期未满的教师如果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也可参加本次的聘期考核。 本次聘期考核工作进行期间尚在国内外其他高校、研究机构访学、研修的考核对象,须参加本次的聘期考核;若本聘期内经学校批准离校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且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可提出延期考核申请,报学院(单位)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批准。延期考核时间不超过本聘期内经学校批准离校的时间。申请延期考核的教师需填写《教师聘期考核延期申请表》。 本聘期内受聘重要岗位的考核对象,须参加本次的教师聘期考核。 本聘期内已高聘高一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其聘期按其与学校重新签订的高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期限执行,截至2010年7月31日新的合同尚未到期的,不参加本次聘期考核。 (二)本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1.与学校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至2010年7月31日合同期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2007年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学校文件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须参加本次综合考核。 聘期内已高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聘期按其与学校重新签订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合同期限执行,截至2010年7月31日新的合同尚未到期(或未满3年)的,不参加本次聘期考核。 (三)本次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与学校签订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约,至2010年7月31日合同期满的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 聘期内已高聘高一级重要岗位人员,其聘期按其与学校重新签订的高一级重要岗位的聘用合同期限执行,截至2010年7月31日新的合同尚未到期(或未满3年)的,不参加本次聘期考核。 三、考核的依据和要求 (一)教师聘期(综合)考核的依据和要求 各学院(单位)应严格依据《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厦大人〔2007〕78号)和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试行)》(厦大人〔2004〕123号)等有关受聘教师岗位职责(含思想道德要求、业务工作及其他工作)的规定及教师聘用合同,对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考核。 教师聘期(综合)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依据和标准,以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条款、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着眼点。学校和学院(单位)所制定的岗位职责中没有规定可以替代的任务项目,考核时不得以别的任务项目予以替代。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与教学测评结合起来。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的依据和要求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厦大人[2005]53号)、《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厦大人[2005]55号)及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对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考核。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以考核本聘期(或最近3年)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着眼点。 (三)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的依据和要求 各学院(单位)应根据《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厦大人[2006]80号)及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约,对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约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考核。 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应着眼于总体评估,重点是履行聘约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以及对学校所做出的贡献。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考核优秀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本次考核对象的15%以内。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或高聘及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及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工作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单位)聘委会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本次教师聘期(综合)考核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1)考核受聘教师是否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条款,聘期(综合)考核是否合格;(2)对完全履行与未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条款的两类考核对象在本聘期内的工作,分别作出具体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与排名(按学校规定对其教学科研任务不作硬性要求的、担任学校机关部处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各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以上职务的考核对象,可不参与排名)。 教师聘期内工作情况按各学院(单位)制定的评价标准执行。评价结果的排名,须按完全履行与未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条款两类情况分别排序。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各学院(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召开本学院(单位)考核对象会议,传达本通知精神,布置本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及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工作。 2.考核对象请从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厦门大学教师聘期(综合)考核表》或《厦门大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表》或《厦门大学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表》填写并打印,在6月24日前送交所在学院(单位)聘委会或聘任小组。考核对象须按《厦门大学教师聘期(综合)考核表》中提出的要求,随附相关证明材料。 3. 各学院(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于7月8日前完成各类人员聘期考核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召开聘委会(聘任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各学院(单位)务必于7月16日前将《厦门大学教师聘期(综合)考核表》、《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表》、《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表》每人一份,《厦门大学2007—2010学年教师聘期(综合)考核情况汇总表》、《厦门大学2007—2010学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情况汇总表》、《厦门大学2007—2010学年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含纸质和电子版本),《厦门大学2007—2010学年教师聘期考核教学科研工作及成果情况一览表》一式一份(含纸质和电子版本)送交学校人事处职称科。 4. 学校人事处对各学院(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各学院(单位)确定的量化评价结果上报学校聘委会审定。 附件:1.厦门大学教师聘期(综合)考核表 2.厦门大学教师以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综合)考核表 3.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表 4.教师聘期考核延期申请表 厦门大学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上一条:关于2009~2010学年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法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考核及出勤津贴发放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