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作为特定选民选举权利实现的一种辅助补救措施,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定要素:
一是选民外出,即委托投票的法定事由是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无法亲自到场参加投票,除此之外的任何原因都不能委托投票。
二是事先需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举办事处同意。
三是受托人应当具有选民资格。
四是委托投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具书面委托书。
五是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六是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