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职称科 发布时间: 2011-12-27 18:51:46
全校各有关单位: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厦大人〔2011〕177号)经2011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已印发。此次修订的教师综合评价体系主要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有所侧重地制订指导性聘任条件;从以往的偏重数量转向以质为主,兼顾数量;延长高级职务教师的聘期,实行分类考核;增加师德师风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基本条件。
请各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及队伍建设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
一、总体原则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围绕“提高质量、突出主流、强化特色”的战略,紧紧围绕学科建设主题,使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术影响力达到国际知名研究型大学的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具体要求
1.新的聘任条例从2012年开始实施;
2.各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制定的实施细则应符合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规律,能 够引领学科发展。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聘任条例的总体要求;
3.人文社科类单位制定的教授任职条件中的成果必须包含专著,副教授的岗位职责中也须相应地将专著列为必备项;
4.工科类单位可精选出本学科国际顶级会议,经全院教师认真研究,达成一致后,报学校聘委会审议确定后可作为SCI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
三、工作及时间安排
1.请各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根据以上要求发动组织教师进行讨论,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的实施细则,所制定的实施细则须经过学院教代会、学院聘委会研究通过。人文社科类单位提交的期刊建设方案,人事处将于近期会同社科处研究确定,连同其他个别学院的期刊建设方案,一起报送学校聘委会研究决定。
2.为了保证2012年教师高聘工作能够按期启动,请各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务必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的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至人事处职称科;
3.人事处将根据单位报送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提交学校聘委会研究审议,以便及时颁布。
人事处
20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