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研究生在实践活动中加深对国情、社情和民情的理解,增强学生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活动内容
1.社会调研:深入城镇社区、农村、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了解国情、社情和民情,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言献策;
2.挂职锻炼:学校选派研究生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挂职工作实践,参与基层单位日常管理与工作,解决基层实际问题;
3.企业实训实践:利用专业知识以及实践技能到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训实践活动,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科研、生产中的技术或管理问题;
4. 科技与文化服务:结合所学知识开展科技服务与咨询、科技成果推广、文化艺术交流与宣传等活动;
5.志愿服务:参加各级政府组织发起的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二、组织与形式
1.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专项社会实践活动、挂职锻炼、校企合作基地实训实践、研究生创业就业实践以及其它实践活动。
2.组织形式分为学校组队、学院组队和分散实践。学校组队是指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有关部门、校级学生组织等面向全校组织的社会实践队伍;学院组队是指由学院牵头组建的社会实践队伍。分散实践是指学生自发组织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
3.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须经所在院(系、所)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擅自离校。组队实践的应由队长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团队人数应在3人以上(含3人)。
4.各院(系、所)应在实践前对参加社会实践研究生进行思想教育、业务指导以及安全教育。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管理、确保安全。
三、参加范围
1.必修:文科博士生(港澳台、外籍和专业学位博士除外)
2.选修:硕士生、理工医科博士生、港澳台博士、外籍博士和专业学位博士
四、时间安排与经费保障
1.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夏季学期(三学期)集中进行。
2. 各院(系、所)和研究生院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资助范围及标准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3. 各社会实践项目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经费使用账目应清晰、规范,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五、总结与考核
1.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立项项目团队及成员应及时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提交《厦门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报告书》,并附单位社会实践评语以及社会实践报告。实践报告可由项目团队共同完成。
2.社会实践考核方式为考查,成绩记为“合格”、不合格”。 成绩合格、活动时间在3周以上者可获得1学分,成绩合格、活动时间在6周及以上者可获得2学分。
3.考核“不合格”的必修研究生,须重新安排社会实践。再次“不合格”者,按必修课不及格处理。考核“不合格”的选修研究生,成绩不记入系统,也不要求重修。
4.社会实践成果特别优秀的,将给予成果推介和出版资助。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成绩为不合格:
(1)社会实践时间不足3周者;
(2)社会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充分理由未完成预计任务者;
(3)未按要求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和总结或总结不认真者;
(4)违反学校或社会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5)其他不符合社会实践要求者。
六、免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修社会实践:有1年(含1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博士生(在高校工作的博士生除外);硕士阶段参加过社会实践且获得学分的博士生;担任2年以上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免修范围带本科生生产(教学)实习的博士生,可作为社会实践考核认定。
各院(系、所)可根据专业特色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社会实践免修条件。
七、附则
1.本条例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厦门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要求按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