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经济系列讲座”第三期顺利举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3-05-08 | 阅读数:

2023年5月6日晚,由华人策略综合讨论法与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与政治经济系列讲座”第三期在法学院A101教室顺利举行。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院长张巍老师做了题为《有关公司法修正草案二审稿的几点思考》的讲座,厦门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桂英律师、华人策略综合讨论王兰老师、毛海栋老师以及法学院几十位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前,毛海栋老师对张巍老师的远道而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张巍老师在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的重要影响力。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拉开帷幕。

张巍老师首先对公司的目的进行了界定,认为公司为股东的利益而存在,这是因为:股东投资公司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除了公司法股东无法依靠别的法律获得保护;本人的利益多样性将导致代理人自利空间增加,而在股东利益一致且较为紧密团结时,作为本人可以遏制这一趋势。善待利益相关者(雇员、顾客、环境)的公司常常也带给股东好的回报,所以通常股东会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内化,而无需另外要求公司追求股东不需要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紧接着,张巍老师分析了董事的信义义务,认为董事不仅对公司,还要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只有在董事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直接诉讼,否则只能提起衍生诉讼。而衍生诉讼的直接受益者是公司,股东提起衍生诉讼的激励不足,无法有效监督董事。张巍老师指出,董事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可以获得公司对其承担责任提供的补偿,而不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进行商业决策的积极性受到挫伤。然后,张巍老师回顾了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演变的历史,认为给予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权利有助于在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中抓住有利的融资窗口,但需要辨别发行新股有无利益冲突并控制发行数量以防范股权稀释。最后,张巍老师从比较法的视角梳理了禁止杠杆收购的来龙去脉,提出了对法律进行与时俱进地革新的主张。

在与谈环节,王兰老师和王桂英律师分别对讲座内容发表了见解。王兰老师表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只是笼统地承担责任未有定论。王桂英律师通过分析一系列典型案例,指出 “公司为股东利益而存在”如何与司法实践相契合,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针对与谈人的评论,张巍老师一一进行回应与补充,深化了本次讲座的主题。

至此,“法律与政治经济系列讲座”第三期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李光磊 王一鸣

图/王一鸣

审核/毛海栋

审定/吴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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