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期刑事研习会“袭警罪的法教义学分析”暨学习经验分享会成功举办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2-10-25 | 阅读数:

2022年10月23日晚,以“袭警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为主题的第九期刑事研习会在法学院B220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研习会由叶鸿英同学围绕“袭警罪”作主题分享,廖子瑶、吕丹和阙耿三位同学担任与谈人。与此同时,还特别邀请了研二、研三的同学为新生分享研究生学习、实习和找工作的经验教训,刑法教研室汪东升老师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和评议人,参会的其他同学也积极参与了主题讨论。

开场,参会师生对22级的新同学表示了热烈欢迎。20级的王千慧、王欢和刘宗泽同学通过线上参会,先后分享了研究生阶段参与学生工作和学术竞赛的心得、在法院和律所实习的区别和心得体会,以及刑法未来就业工作方向的选择策略等,21级的各位同学也积极分享了兼职工作心得和法考备考经验,为新生备战法考助力。

随后,叶鸿英同学以丹东袭警案作为引入,围绕袭警罪展开了法教义学分析,重点论及了认定袭警罪的四个问题。第一,在暴力袭击的认定上,提出“暴力”类型化,讨论了对物暴力、软暴力、间接暴力应否囊括的问题;第二,在辅警的认定问题上,讨论了“职务说”“身份说”“折中说”,从立法和案例两方面聚焦于辅警能不能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第三,关于拒捕行为,主要聚焦于拒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袭警罪;第四,关于袭警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问题,重点讨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杀人)罪的竞合处理。

随后,廖子瑶同学、吕丹同学和阙耿同学作为本次研习会的与谈人就袭警罪的相关问题发表了各自看法。

廖子瑶同学选取“辅警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一角度,介绍了辅警的定义,之后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个是从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警察的公务,第二个是分析了不把警察列为袭警罪的对象会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此,认为辅警应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吕丹同学首先讨论了袭警罪中的暴力包不包括对物的暴力,她认为应当从该罪保护的法益出发,而不是机械区分“对物暴力”和“对人暴力”,袭警罪保护的应当是复合法益,其中公务行为是主要法益,警察人身安全是次要法益。其次,关于辅警是否属于人民警察的探讨,她支持职务说,认为“辅警”也应当涵盖在内,若不保护辅警可能会打击辅警的执法积极性。在袭警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上,她认为没有必要人为划定袭警罪的伤害后果仅限于轻微伤及以下,采取想象竞合就能达到相同的适用效果。

阙耿同学就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认定问题发表了看法,认为对物使用暴力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袭警罪。他从袭警罪的法条规范出发,提出对物使用暴力若认定为袭警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次他认为对物使用暴力的情况不需要通过袭警罪来规制,妨害公务罪可以发挥作用。

随着老师、同学们的积极分享和热烈讨论,研习会接近尾声。汪东升老师就同学们的汇报内容、形式进行了点评,补充讨论了关于袭警罪的相关问题,赞扬了同学们的踊跃发言和学习热情。至此,第九期刑事研习会圆满结束。


图/任卫平

文/叶鸿英、廖子瑶、吕丹、阙耿、铁丽谨

审核/汪东升

审定/吴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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