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7日晚,第十期刑事法研习会在法学院B521教室顺利举行。本次研习会,铁丽谨、任卫平同学分别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主题进行了主题报告。汪东升老师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和评议人,参会的其他同学积极参与了讨论。
开场,铁丽谨同学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为主题进行了汇报。首先,介绍了关于本罪法益的相关争议,加以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相关理论以及司法上的认定予以评判;最后,提出了本罪的四种构成要件行为并未完全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全部纳入,建议通过解释的方法将其他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汪东升老师对铁丽谨同学的汇报予以肯定,并重点点评了汇报的第三部分。汪老师认为将新的行为纳入本罪打击范围时应该保持谨慎,不可以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应该梳理药品犯罪的立法背景,在了解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后,再对行为要件进行解释。
随后,何泽琳、陈鹏、廖子瑶三位同学分别就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与谈评论。何泽琳同学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管理秩序。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仅是罪量因素,不影响法益的性质,其也是对秩序法益的规制与限缩。陈鹏同学认为该罪名是具体危险犯。从法益保护原则角度,以实质性的法益保护为标准,要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此外,他认为抽象危险犯无疑是扩大了本罪打击范围,不利于保障人权。廖子瑶同学主要对比了秩序类犯罪常适用的金额标准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如何认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标准,认为此罪保护法益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在有关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主题分享结束以后,任卫平同学向大家分享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题报告。任卫平同学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争议问题较多。她重点汇报本罪的保护法益的确定,性同意年龄有无提高,本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本罪“自愿”情形的讨论等四个问题。认为本罪在基于保护法益是性自决权的情况下,性同意年龄并没有提高,且与强奸罪是互斥关系,应当对实践中的自愿情形进行区分处理。汪东升老师点评时认为,汇报中应当加入比较法的内容。另外,对于完全出于自愿,没有利用支配影响情况下发生性关系,要重点关注。应当引入被害人承诺、家长主义等理论来细化研究,并借鉴心理学、社会学的知识来研究低龄未成年女性的性自决权问题。
随后,阙耿、侯翔宇、叶鸿英同学分别就这个主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阙耿同学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性自主权,该罪并没有提高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并对此进行了简单论证。侯翔宇同学认为,性同意年龄没有提高到16岁,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仍享有性自主权,当特殊职责人员介入性合意时,职责的特殊性或优势地位等所形成的精神影响力长期持续作用于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使性自主权的行使受到影响。叶鸿英同学从该罪的入罪理由分析,认为该罪与强奸罪属于互斥关系,本罪的确立并没有提高我国女性的性同意年龄。
随着老师、同学们的积极分享和热烈讨论,研习会接近尾声。汪东升老师就同学们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点评,并分享了开题报告的写法。至此,第十期刑事研习会圆满结束。
图/阙耿、陈鹏
文/叶鸿英
审核/汪东升
审定/吴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