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法律硕士超期警示和提交论文的通知

发布人: 何萍 | 发布时间: 2012-02-10 | 阅读数:
按照研究生院的通知,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研究生学制及在校年限的有关规定,2008年入学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将于2013年6月达到规定在校年限(5年),为了让还未毕业的研究生尽早安排好自己的学业进度,将对这部分研究生提前一年做出超期警示的通知,请以下学号的同学在2012年2月27日前到法学院办公室(202)领取超期警示通知书。 请2007级在职法律硕士未完成论文的同学抓紧时间完成论文,并在4月1-10日提交论文正本10本于法学院办公室(202)室,逾期提交者不能参加年5月份的论文答辩;在11月1日-5日提交论文者,可以参加12月份的论文答辩。 附超期警示学生的学号: X2007120012 X2007120013 X2007120015 X2007120023 X2007120026 X2007120028 X2007120033 X2007120036 X2007120047 X2007120051 X2007120054 X2007120055 X2007120060 X2007120066 X2007120068 X2007120075 X2007120076 X2007120078 X2007120081 X2007120082 X2007120085 X2007120089 X2007120092 X2007120095 X2007120096 X2007120108 X2007120114 X2007120117 X2007120118 X2007120120 X2007120121 X2007120122 X2007120125 X2007120128 X2007120133 X2007120155

上一条:转发文件《关于做好2012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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