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各有关学科在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学位授予标准。现就此事项通知如下:
1. 请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制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内部资料,已经于2013年底下发至各单位),按照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自设学科制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如有按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报送。
2. 各学科学位授予标准须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送。
3. 请各单位将制定的各学科学位授予标准(作为附件)通过厦大办公自动化系统http://i.xmu.edu.cn/以公文送审系统的方式报送至研究生院。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咨询电话:2189809。
各学科学位授予标准将上传至教育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标准的制定工作。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