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厦门大学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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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
厦大研〔2006〕9号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位学术论文的规定》已经厦门大学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研究生院
2006-4-3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1.我校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我校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至少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4.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研究生排序为发明人前3名,“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公布即予认可),相当于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研究生排序为设计人前3名,“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即予认可),相当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非核心)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5.特殊学科、专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发表论文的要求。
6.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达到以上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者暂不授予学位。
7.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两年内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亦不接受逾期的申请。
8.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三年内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亦不接受逾期的申请。
9.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另行规定。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
核心刊物的认定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为准,研究生院将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定公布最新版,旧版在新版公布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