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2013-2014 学年第一学期全校性选修课开课计划的通知

发布人: 陈丽清 | 发布时间: 2013-06-05 | 阅读数:
各相关单位: 为了保证2013-2014 年学年第一学期全校性选修课开课计 划顺利实施,现将下学期全校性选修课开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校性选修课开课继续实施专业课与校选课打通开课办 法。各单位应当积极将适合对其他院系开放的专业课程留出相当名额供其他科类学生选修,也可专门开设面向非本专业科类学生选修的校选课。翔安校区以单独开设的校选课为主。单独开设的校选课教学周数按16 周安排(含随堂考试周),院系对外开放的专业课程教学周数按18 周安排(含复习考试周)。 二、原则上,学生跨系科选修非本专业大类课程,均可认定为全校性选修课。但凡与本专业相近或相同、不适合作为本系科 学生选修的,可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全校本科专业归属大类详见附件2)。 三、按照对等开放的原则,每个单位对外开放的课程总容量 (包含专门面向其他科类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容量和院系专业课 对外开放的课程容量)应大于本单位学生应当选修其他科类课程的容量。 四、为满足翔安校区学生校选课的选课需要,全校各个学院 除在思明校区开设校选课之外,同时都要在翔安校区开设校选 课。各单位应当把面向其他科类学生开设或开放课程作为落实开课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学院层面统筹安排落实本院的开课任务(开课任务详见附件1)。 五、各单位在组织校选课申报时,要合理选择上课地点、合 理分布上课时间,避免在上课高峰期(3-4 节、5-6 节)安排校选课。单独开设的校选课选课人数一般达30 人以上方可开课。 六、已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一经学生选课,不能擅自取消。 确因出国、调动或者生病等异常情况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时,所在学院应负责妥善安排好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七、为鼓励教师,特别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较高学术造诣 的高职称教师开设全校性选修课,教务处对单独开设的校选课,除按每学分1000 元标准划拨教学经费之外 ,凡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开设的全校性选修课,将按每学分500 元标准追加教学经费。同时,为鼓励各单位到翔安校区开设全校性选修课,凡在翔安校区单独开设的全校性选修课,将按每学分500 元追加教学经费。对外开放的专业课程,若开放人数大于15 人(含15 人), 按每学分500 元划拨教学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校区 任课教师职称 标准(元/学分) 单独开设的校选课(实际选修人数≥30 人) 翔安校区 教授、副教授 2000 其它 1500 思明校区 教授、副教授 1500 其它 1000 对外开放的专业课程(外院实际选修人数≥15 人)500 八、 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第15 周(2 周,截止至6 月7 日前):学院录入开课计划, 教务处审核开课计划。 2.第16、17 周-短2 周(4 周,截止至7 月5 日前):排课。 3.短3-短4 周(2 周,截止至7 月19 日前):选课。 附件:1.各院系课程对全校开放人数任务表 2. 全校本科专业所属大类情况表 教务处 2013 年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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