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8年,我校共有22项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资助。根据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8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留金发[2017]3200号)和《2018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以下简称选派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我校2018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候选人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
资助项目的学生选派专业、选派规模、留学单位等以附件1为准。
法学院: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5个名额
米兰大学 3个名额
西澳大利亚大学 2个名额
学习成绩:绩点3.5以上或平均分85分以上(请向教学秘书老师核实后再填写)
语言成绩:雅思6.5以上(具体请见附件文件详述),其中西澳大利亚大学要求雅思6.5以上,单科成绩不能低于6.0,否则不予录取
2015级、2016级,2016级优先
二、选拔推荐
1.申请
符合项目选派专业要求的学生可自愿向有关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严格按照基金委《选派办法》执行,此外还应满足:1.申请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2.申请人能努力完成既定的留学、交流任务,为确保留学效益,获得录取后不中途退出交流项目。
2.推荐
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本学院执行项目的候选人进行评审。重点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等。面试考核应做好记录,如条件具备,可进行录音、录像。
3.公示
经评审后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推荐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三、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1.3月12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按照申请条件对拟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3月12日下午5:00前提交到法学院320办公室董老师)
申请材料:
1. 法学院院际交流项目申请表 下载
2. 法学院2018年优本项目第一批 下载 (提交电子版到internationaloffice_law@xmu.edu.cn)
3. 单位推荐意见表 下载 (提交电子版到internationaloffice_law@xmu.edu.cn)
2.3月16日前,学院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本学院各项目候选人进行考核、评审,初步确定入选名单。
4.3月23日前,完成校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领导最终确定推荐入选名单。3月23日以前将项目候选人有关材料(含推选单位推荐意见表纸质、电子版)一并上报教务处。
- 确定推荐名单后,各学院应加强与国外留学单位联系,为项目候选人出具邀请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避免学生提前回国、确保留学效益等。
6.4月21日—5月5日,学校组织项目候选人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络报名,并按照《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各单位应加强对候选人申报材料的指导,确保其及时、准确的填报申报材料。
7.今年新增的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交流项目、冰岛大学交流项目为校级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候选人初步遴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并于3月23日以前将项目候选人有关材料(含推选单位推荐意见表纸质、电子版)报给教务处。候选人参加初步遴选的申请方式具体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
网上报名时须按要求提交国外留学单位出具的邀请信和外语合格证明。请各单位采取措施,确保被推荐人选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通过国外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笔试达到外语要求的,邀请信中应注明外语考核形式及是否合格或另附书面说明。
6.5月12日前,学校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项目选拔有关材料(含推荐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及校内公示文件等)。
四、审核录取和派出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录取结果预计于2018年5月底公布。被录取的留学人员不得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单位,并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派出手续。被录取学生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选派办法》规定执行。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指定专人负责获批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与外方单位的沟通、联络,人员选拔及推荐工作、录取材料转发、对留学人员出国前培训、办理签证、派出手续。加强与国外留学单位的沟通,为每位学生制定具体出国学习目标、任务及学习计划,确保留学效益。通过多种途径对每位学生在外学习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
附件 :1.厦门大学2018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项目一览表
2.2018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 单位推荐意见表
- 2018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清单及说明
- 2018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常见问题解答(申请人)
联系人:游老师; 联系电话:2182252;邮箱:
sophyyou@xmu.edu.cn ;项目遴选QQ群:298145965
教务处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