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02-05-23 | 阅读数: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介一、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 我国的高层次法律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JM)只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含同等学力者),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各有侧重。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从长远来看,随着法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并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承上启下的学位,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博士生教育提供宽广的生源基础。 二、法律硕士的招生院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2001年国家已批准28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它们是: 1996年批准的第一批: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1997年批准的第二批: 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1998年批准的第三批: 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1999年批准的第四批: 清华大学、辽宁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 三、法律硕士的种类 法律硕士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28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28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工作者,考试科目除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外语和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在职不脱产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四、法律硕士的报考条件 法律硕士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本科同等学力者一般要求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下列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硕士。1.法学2.经济法 3.国际法 4.国际经济法 5.劳动改造法 6.商法 7.公证 8.法律事务 9.行政法 10.律师 11.涉外经济与法律12.知识产权法 13.刑事法 五、法律硕士的报名手续 法律硕士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考生可直接到所报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同时可报联考院校中的两所高校,分数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线后,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第二志愿有可能被调剂录取。 六、法律硕士的考试科目 法律硕士联考共有五门,政治理论(文科)、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考试(含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使用全国联考试卷。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份,考试地点与报名地点相同。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2000年国家规定的法律硕士录取分数线为:往届考生325分以上,应届考生330分以上。2001年国家规定的法律硕士录取分数线为:往届考生340分以上,应届考生345分以上。 七、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包括: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八、法律硕士的教学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九、法律硕士的择业 法律硕士毕业后主要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司法部也规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而无须参加司法统一考试。另外,有相当多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考取了法学博士研究生。因此,对于广大非法律专业考生来说,考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在高起点上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进一步深造的最佳选择。十、在职法律硕士的条件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从1998年开始实行的,并从当年采用全国联考,主要是面向政法系统内部招生。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的在职法律工作者,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参加在职法律硕士联考。非政法系统的其他法律工作者,可以自行报名,但此类人员录取比例不超过各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十一、在职法律硕士的报考 在职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报名地点由当地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 在职法律硕士的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份,考生可在招收院校所在地考试,也可经招收院校同意后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考试。 在职法律硕士的考试科目是政治理论、英语(100分)、民法学(100分)、刑法学(100分)、综合考试(150分,含宪法50分、法学基础理论50分、中国法制史50分)。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各招收院校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不计入总分;其余四门实行全国联考,总分450分。 在职法律硕士的复习用书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 2001年全国28所院校招在职收法律硕士的限额均是100名。 十二、在职法律硕士的录取 在职法律硕士的录取分数线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 2001年的录取分数线是:政治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四门全国联考总分不低于270分(西部地区考生不低于260分),民法学、刑法学单科分不低于60分,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单科分不低于90分,并优先录取政法部门人员。符合录取条件而未能录取者,可调剂到联考其他院校录取。 在职法律硕士的收费标准一般从20000元到36000元不等。十三、在职法律硕士的教学 在职法律硕士的学制为三年。一般采用两种不脱产学习方式。一种是利用周末或晚上等业余时间授课,另一种是每学期集中一个月时间授课。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按有关规定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任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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